富權:游盈隆將“燙手山芋”扔給陸委會?
2026-05-06 14:26:19
中評社香港5月6日電/澳門新華澳報6日發表富權文章:游盈隆將“燙手山芋”扔給陸委會?以下為文章內容。
台灣地區“中選會”新任主委游盈隆,在就職記者會上指出,現階段以“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權屬“牽強且具高度爭議”之後,“內政部”仍然強調必須適用“國籍法”的相關規定,而陸委會則公布“陸配入籍滿十年”的認定標準。對此,游盈隆於五月三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會不會產生爭議,要由陸委會承擔責任,自己只是善意提醒當局要注意問題,在野時充滿理想,但“務實的理想主義者”才是人民期待的主政者。
表面上看,游盈隆此語完全符合台灣地區“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國家定位”,及《兩岸關係條例》對兩岸事務主管機關的指定,這當然也契合游盈隆本人也曾出任過陸委會副主委,對陸委會的定位及職能的精準認知。只不過是,“今時唔同往日”,當今的陸委會,正在忠實執行《兩岸關係條例》與必須奉行賴清德“抗中保台”政策之間“掙扎”,在“陸配參政權”議題上已經背離“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以及《兩岸關係條例》的“一國兩區”定位,趨向於“新兩國論”。游盈隆聲稱“陸配參政權議題”應由陸委會“承擔責任”,表面上是合規合法,也有其道理,更是尊重陸委會職權的做法,但在客觀上,卻等於是將陸委會推上火堆上燒烤,迫使陸委會進一步向賴清德“抗中保台”的方向傾斜。實際上,解決此問題的根本方法,應是趁著在野黨掌握“立法院”多數議席,搶在“九合一”選舉進行領表登記作業之前修訂《兩岸關係條例》有關“陸配參政權”的規定,為陸配參選“解鎖”。而寄望於陸委會“承擔責任”,無疑是“問尼姑攞髻”。
誠然,游盈隆本來的思路是正確的。依據“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的關係,而是“一個中國,兩個地區”的定位。在此架構下,大陸人民被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而非“外國人”。因此,陸配參政權的法律規範的重點,應是在於“戶籍”的遷移與取得,而非“國籍”的歸化。實際上,依據《兩岸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陸配在台灣設籍滿十年之後,即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份,依法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陸配要取得參選資格,在法理上只需放棄在大陸的“戶籍”,而非“國籍”。在過去,即使是在陳水扁、蔡英文當政時,都未曾對此規定提出任何異議。
但自賴清德上台後,尤其是其在去年三月十三日提出“十七條措施”,升高“抗中保台”的格調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並在針對原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任職資格上發生總爆發,“內政部”死磕李貞秀必須繳付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書。但一方面這是違背了即使是按照台灣地區“憲制”法律也是確立的一個中國原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大陸人民視為“非外國人”的現有法制相悖,這是在未“修憲”的情況下,透過行政手段架空現行法律,將兩岸關係從“特殊關係”轉變為“國與國關係”,假借限制陸配權利而推動“法理台獨”;另一方面在實務上,大陸相關權限機關必須嚴格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根本不會向移居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發出“退出中國國籍”的證明書。
何況,《兩岸關係條例》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制定,作為處理兩岸事務的“特別法”,該條例規定大陸配偶在取得台灣身分證滿十年後,即可取得參政權。而其相關條文被“內政部”用來要求陸配在擔任公職前,必須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的“國籍法”只是“普通法”,按照法理學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兩岸關係條例》,而非“內政部”主張的“國籍法”。
在應對李貞秀參政權爭議的過程中,陸委會的角色及表現頗為尷尬。最初,陸委會是嚴守自己作為《兩岸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對陸配參政權的分際,強調取得台灣地區戶籍滿十年就具有參政資格的,並表明自己不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但在後來,其態度卻發生重大變化,除了是發出“取得戶籍”的界定標準(這是應有之行政本分)之外,卻也違背自己的初衷,介入應是由“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的爭議,開始援引“國籍法”,主張擔任公職者必須對台灣地區“單一效忠”,因此要求陸配必須提供“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證明,這就將問題從“戶籍”上升到了“國籍”層面。這種態度的轉變並非停留在口頭,而是通過一系列具體行動和言論體現出來,導致陸配的參政權在實務上陷入停滯。陸委會還公開表示,由於“內政部”的要求(即陸配無法取得放棄大陸國籍的證明),導致“陸配參政權已經是死亡狀態”。這被視為陸委會對此事立場轉變的明確信號。
陸委會的這一立場轉變在台灣社會及大陸方面都引發了巨大爭議和批評。
批評者指出,兩岸在法理上同屬一個中國,根本不存在“國籍”問題。民進黨當局刻意將大陸視為“外國”,將陸配視為“外國人”,是在法律上推行“兩國論”,為其“台獨”政治圖謀服務。而且更重要的是,陸委會是《兩岸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而《兩岸關係條例》是將兩岸定位為“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並非是“兩國論”。因此,陸委會此舉,等於是違背了其賴以存立的《兩岸關係條例》。而游盈隆在此時主張要由陸委會承擔陸配參政權的責任,表面上言之有理,但實質上卻是將已經“棄守”其基本立場的陸委會,進一步推上火堆上燒烤。
面對法律矛盾和長期趨勢,游盈隆認為“中選會”本身沒有能力也無權解決這個結構性問題。為此他明確提出,必須從根本著手,由“政府”與“國會”共同努力,修改“國籍法”或《兩岸關係條例》,明確釐清陸配參政權的法律依據;或是針對法律體系的矛盾與可能涉及的平等權問題,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解釋。游盈隆的思路是將爭議焦點從“如何刁難陸配”轉向“如何完善法制”,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更多陸配參政案例尋求一個明確且長遠的法律基礎。
根據資料,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已提出修法提案,旨在明定陸配的參政權應受法律保障,不受“國籍法”的限制。這被稱為“防小人條款”,其核心目的就是直接排除“國籍法”中關於“外國國籍”的規範對大陸配偶的適用,從根本上解決法律衝突。既然如此,藍白兩黨黨團就應搶在“九合一”選舉進入參選人領表登記程序之前,完成修法程序。因為據知,已有多名取得戶籍十年以上的陸配,有意參選縣市議員及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