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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再判“違憲”3大法官批5人判決

2026-02-06 17:32:40
6日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照:截自司法院YT頻道)
大法官蔡宗珍。(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2月6日電/“憲法法庭”今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以扣繳補充保費金額作為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違憲”。但沒有參與“憲法法庭”的蔡宗珍等3大法官,另提出不同意見書,批評這個不合法判決僅憑抽象臆測,即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悖離“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有損“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

  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分別發給3名工人新台幣59萬、63萬、39萬元薪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計收補充保險費,由陳冠均給付時扣取,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3萬1千元,因陳冠均未繳,遭裁處3倍罰鍰。陳冠均申請審議、提訴願和行政訴訟都遭駁,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

  沒有參與“憲法法庭”的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等3大法官,另外提出不同意見書,不同意“2026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律意見書,認為只由5名大法官作成之2026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不生“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

  “憲法法庭”認為,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依判決意旨辦理。本判決由大法官蔡彩貞主筆,大法官呂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均加入。

  3名大法官認為,補充保費作為特別公課,扣繳制度的設計與規範結構等,與就源扣繳型所得稅扣繳制度,具高度同質性,健保法規也是明文參考就源扣繳型所得稅扣繳義務的違反所設處罰規定,也就是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而定。

  3人指出,本案審查標的涉及的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闡明在案,該號解釋就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中,關於“未依規定扣繳”及“未於限期內補繳”的二種處罰態樣,明確認定是為確保就源扣繳制度所必要,且依義務違反的嚴重程度,而為遞進性處罰,處罰規定未逾比例原則所容許的界線,並未“違憲”,健保法相關規定也是取法於此號解釋已確認合憲的規定部分,就“憲法”評價應一致,因此認為本案不應也不必受理。

  意見書指出,就審查標的的“合憲性”而言,本案處罰屬逃漏公課的漏費罰,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的金額為基準,依義務違反嚴重程度而分以一定倍數計算,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且補充保費制度本身即設有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內在限制,從而罰鍰金額也有制度性實質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難認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結果。

  3名大法官認為,就本件原因案件而言,扣費義務人未依限補繳3萬1000元補充保費,而遭處3倍罰鍰9萬3000元,處罰客觀上也難有顯然過苛的情形。

  3人指出,另就“憲法”審查方法論的角度觀之,歷來大法官解釋以“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為由宣告法律“違憲”者,均是立基於具體案件或可清楚界定的適用類型,而非僅憑抽象推測。

  意見書指出,若容許僅以臆測的“可能過苛”,就率爾否定法律效力,將使任何未設裁量空間的行政罰規定皆陷於“違憲”風險,實質動搖行政罰法制的可預見性與法安定性。“五人判決”僅憑抽象推測或憑空臆測,就否定立法者整體制度設計,已悖離比例原則的審查所要求的具體利益衡量與可想像適用情境連結。

  3人認為,“5人判決”於法庭組成不合法且理據嚴重不足的情形下,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實已斲喪“憲法”審判制度的公信力與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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