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馬新民在2025年“國際海洋爭端解決與國際法”研討會開幕式上發表“《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以及中國的貢獻”主旨演講(中評社 邱姿爽攝)
中評社北京12月3日電(實習記者 邱姿爽)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馬新民12月1日在2025年“國際海洋爭端解決與國際法”研討會開幕式上發表了“《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以及中國的貢獻”主旨演講。他認為,《BBNJ協定》的達成標誌著國際海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該協定不僅為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還進一步強化了國際合作在海洋事務中的重要性,為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海洋治理問題提供新思路。
馬新民指出,《BBNJ協定》(下稱《協定》)作為《聯合國海洋公約》下的重要執行協議,堪稱國際海洋法發展進程的里程碑,其目標是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評估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以海洋遺傳資源、管理工具、環境影響評估、海洋技術建設與轉讓為四大支柱。
隨後,他表示,《協定》還標誌著海洋法領域的重要進展,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第一,《協定》豐富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原則和理念,涵蓋14項原則和方法,豐富了國際環境法和海洋法體系,體現了通過預防和綜合治理來保護區域和海洋共同利益的宏大願景。
第二,《協定》為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海洋遺傳資源建立了新型管理制度,創新利益共享機制,兼顧人類共同遺產原則與公海科學研究自由。
第三,《協定》拓展了海洋保護區相關制度框架,豐富了遺傳資源、物種及生態系統的保護機制,提高了海洋活動環境標準。
第四,《協定》為全球海洋保護區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採用全球性、綜合性保護方法,超越現有區域性保護體系。完善了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明確兩類適用活動,建立國家主導、國際監督的評估機制,並擴展戰略環境評估適用範圍。
第五,《協定》強化了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機制,建立自願性的機制鼓勵各國在其能力範圍內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設立專項基金與相關委員會,推動技術轉讓與能力建設。
第六,《協定》優化了爭端解決與咨詢程序,尊重現有框架,擴大強制程序排除範圍,賦予非締約方程序選擇權,創新咨詢管轄權制度,是國際法領域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
第七,《協定》還建立了包括締約方大會、秘書處、各類專業委員會等在內的多元制度機制,為其有效實施提供堅實保障。
馬新民介紹道,《BBNJ協定》的達成凝聚了近20年不懈努力的成果,凝聚了國際法領域同仁們的智慧、決心和奉獻精神,這份協議是海洋領域以及多邊主義的歷史性成就。馬新民詳細闡述了中國在談判過程中為達成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協議的積極貢獻與核心立場:其一,堅定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海洋權益,推動協定納入尊重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相關條款,明確協定不得損害沿海國家對管轄區域的合法權利,為國際海洋秩序穩定提供制度保障;其二,積極推動公平公正的國際海洋秩序構建,堅定支持 “人類共同繼承遺產” 原則,與發展中國家緊密協作,在協定原則與條款設計中平衡各方關切,確保各國在公海及相關區域享有平等權利;其三,致力於推進全人類共同海洋利益,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協定兼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平衡,關注發展中國家利益訴求,在利益共享機制設計中提出務實前瞻的方案,保障發展中國家長期權益。
針對協定的後續實施與發展,馬新民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妥善處理協定與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框架和機構的關係,遵循尊重規則、不損害現有制度、促進合作協同的原則,補充強化全球海洋治理體系;二是協定決策應優先採用協商一致方式,傳承國際海洋法領域傳統,保障各國合法利益,提升協定合法性與普遍支持度;三是嚴格遵循協定適用範圍限制,確保其僅適用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無爭端區域,避免偏離預期框架。
馬新民強調,《BBNJ協定》是海洋領域多邊主義的歷史性成就,距離2026年1月17日生效僅餘幾周時間。目前已有75個締約方簽署該協定,他衷心期望更多國家盡快加入這一重要倡議,加強國際合作,堅守多邊主義,共同守護海洋家園。展望未來,他期待在 “北京行動” 中與各國代表再度相聚,攜手推進海洋共同體建設,共築全人類共同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