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托馬斯·海達爾發表主題演講(中評社 許思悅攝)

2025國際海洋爭端解決與國際法研討會現場(中評社 許思悅攝)
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實習記者 許思悅)12月1日上午,2025國際海洋爭端解決與國際法研討會在京開幕,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托馬斯·海達爾發表了題為“海洋法爭端解決:司法碎片化還是互補”的主旨演講。海達爾表示,多個爭端解決機制並存確實會引發潛在的碎片化問題,但多元機制的存在也為互補性創造了重要的空間。他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經展示了它的能力,能夠指導國際社會應對挑戰。
海達爾首先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制定者將一套強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視為公約有效實施的根本因素。他引用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首任主席阿馬拉辛格大使的觀點,強調爭端解決是公約“必不可少且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套強制性的、可產生有約束力裁決的機制,被視為該會議的主要成就之一,對於維護海洋法治、確保公約在全球範圍內一致適用至關重要。海達爾詳細闡釋了該公約第287條的內容,即為締約國提供四種主要的爭端解決方法: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根據附件七設立的仲裁庭,以及根據附件八設立的特別仲裁庭。締約國可以通過聲明選擇一種或多種偏好方式。如果未作聲明或當事方選擇不一致,則默認適用附件七仲裁程序。
海達爾逐一分析了這四種方式的特點: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擁有最悠久的機構經驗和廣泛的國際法判例,但其管轄不限於海洋法;附件七設立的仲裁庭是默認機制,賦予當事方較大的程序自主權,例如各方可任命一名仲裁員,但法庭庭長在必要時有權作出關鍵任命;附件八設立的特別仲裁庭專為處理漁業、海洋環保、科研等更具技術性的爭端而設;國際海洋法法庭則是公約所創立的唯一的常設專門司法機構,其21名法官從全球各地區選舉產生,體現了代表性與專業性。
隨後,海達爾詳細闡釋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公約體系內承擔的幾項獨特且關鍵的職能:根據公約第187條,法庭內的海底爭端分庭對涉及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爭端擁有管轄權;根據公約第292條,法庭對船只和船員的“迅速釋放”爭端擁有強制管轄權;海底爭端分庭應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或理事會的請求提供咨詢意見。在回顧過去十年的實踐時,海達爾揭示了一個清晰趨勢:案件從附件七仲裁轉移至法庭審理已變得越來越普遍,這表明締約國對法庭信任度明顯提升。
海達爾表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司法不一致或碎片化的潛在風險日益受到關注。他指出,由多個獨立司法和仲裁機構解釋和適用同一部公約,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引發對法律一致性的擔憂,這種風險並非海洋法獨有,也存在於貿易、人權等領域。這些差異恰恰凸顯了持續、深入的司法對話的重要性。這種對話是促進法理在發展中逐漸趨向協調與一致的關鍵過程。
海達爾指出,國際海洋法法庭與國際法院之間具有日益增強的互補性與協同效應。在“毛里求斯訴馬爾代夫案”的初步反對意見判決中,法庭特別分庭面臨如何對待國際法院一份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咨詢意見的問題。分庭明確指出,咨詢意見是對國際法的權威闡述,其分量和權威性不亞於判決,並據此采納了國際法院對相關領土法律地位的認定。海達爾認為,這清晰地示範了司法機構間如何超越形式約束力,尊重實質法律權威。
最後,海達爾總結道,國際司法機構正通過審慎關注彼此判例、借鑒對方推理,積極培育互補性對話。這種對話並非追求機械的統一,而是致力於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致力於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出連貫、與時俱進的解釋,以有效應對海洋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等超越國界的全球性挑戰。他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經展示了它的能力,確保其解釋與適用的連貫性,將是公約持續成功地引導全球海洋治理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