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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粵港澳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

2025-10-12 00:06:39
表1:近年出台(簽署)的與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相關的政策制度(協議)
  中評社香港10月12日電/廣東工業大學國家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寶欣博士後,與廣東工業大學國家安全研究中心科研助理劉立宏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8月號發表專文《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實踐困境與現實進路》。作者認為,為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充分釋放數據經濟效能,亟須構建符合數字經濟市場需求的數據知識產權規則。當前,數據知識產權與金融結合成為主流趨勢,二者共同構成知識產權運營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先行之地,長期獲得中央的金融政策支持,數據知識產權的金融潛力正日益釋放。然而,在“一國兩制三法系”的特殊背景下,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市場存在跨域協同機制缺位、適用標準和範圍不統一、市場發展生態失衡的規則差異。為此,可通過推動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制度協同、打造數據知識產權質押保障平台以及重構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市場生態體系,系統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文章內容如下:

  2025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化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明確涵蓋完善科技金融、數字金融標準體系等內容,並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和價值實現。①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與中國金融體制機制持續深化改革的雙重驅動下,金融行業轉型已成大勢,數據作為一種獨特的資產催生了數據金融。作為數字金融領域的關鍵創新方向,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聚焦促進數據知識產權和金融結合,是圍繞數據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開展的金融活動,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資本與數據知識產權進行資源對接,通過金融工具和服務實現數據知識產權的價值轉化,解決數據持有方的資金需求,並為金融機構提供新的業務模式。作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先行示範區,粵港澳大灣區金融行業發展迅速。②2019年出台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早已強調,發展粵港澳大灣區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依托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全面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培養等領域的合作。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再次明確提出,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在數字灣區建設背景下,推動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成為推動大灣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大灣區各領域與港澳規則的聯通、融通、貫通的必然要求。縱觀現有研究,雖與數據知識產權、數據金融等方向的相關研究較多,但尚未有在“一國兩制三法系”的特殊法治環境下討論粵港澳三地的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粵港澳三地在法律制度、金融體系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而實現三地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的有效銜接,對於促進大灣區數據要素高效流通,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具有深遠意義。鑒於此,本文以大灣區的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的制度理性為切入點,探討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對國家金融發展大局、全國統一金融大市場和國際一流數據金融灣區的重要作用,並從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質押、證券化三大視角審視三地金融規則銜接面臨的現實困境,並提出了實現大灣區數據金融規則銜接的法治進路。

  一、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的制度理性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中國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數據知識產權金融領域的規則銜接具有深刻的理性價值。推動港澳更好地融入國家金融發展大局、建立全國統一金融大市場以及建設國際一流數據金融灣區三大戰略目標的實現,皆與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緊密相連。

  (一)支持港澳更好地融入國家金融發展大局

  支持香港、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中央長期以來的重大方針政策。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僅在於港澳發揮自身優勢服務中國式現代化,也並非內地單純支持港澳更好發展,而是內地與港澳需攜手共進,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共同打造有助於提升三方綜合實力和全球競爭力的“發展大局”。相較於內地,港澳憑藉獨特地理區位和發展歷程形成了顯著優勢,不僅在金融市場准入、資本流動方面的開放程度較高,而且擁有國際化金融人才儲備。③第37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顯示,香港整體評分上升11分至760分,綜合排名穩居全球第三位,並在亞太區繼續居首。④同時,香港也是最早布局數字金融和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地區之一。截至2024年8月,澳門銀行業總資產規模達2.4萬億澳門元,存款餘額1.26萬億澳門元,貸款餘額1.06萬億澳門元,三者均是1999年底的10倍以上,金融業發展成效顯著。⑤另外,內地的金融發展腳步也持續加快。2024年內地共有9家銀行機構進入《財富》世界500強榜單,其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銀行位列前50位。⑥由此可見,粵港澳三地的金融市場發展勢頭強勁。
  聚焦數據知識產權金融領域,這一數字金融新興領域的規則銜接,可成為港澳融入國家金融發展大局的重要制度紐帶。在數據要素成為核心生產力的背景下,通過構建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界定、登記、估值和交易規則,能夠打破港澳與內地因法律體系差異形成的數據要素流通壁壘。通過一系列妥善制度安排,不僅可以增強港澳在國家數據經濟發展中的參與度,同時港澳也可成為國家對接國際數據治理規則、參與全球數據要素配置的重要窗口,使港澳轉型為“國家數據治理規則試驗田”,夯實港澳從“邊緣”走向國家發展“中心”的實踐基礎。

  [表1:近年出台(簽署)的與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相關的政策制度(協議)]
  (二)促進全國統一金融大市場雙循環

  2022年3月,中央出台了《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關鍵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三年疫情過後,新的經濟全球化已悄然來臨,全國統一大市場如磁石般對全球企業、資源具有強大吸引力。現階段,中國的14億人口形成了全球最大的中等收入群體,並擁有超過1.8億戶民營經營主體。這一超大規模市場優勢不僅為各類新技術、新業態提供了豐富的應用場景,更通過需求牽引和資源整合,持續推動國內大循環高效暢通,加速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格局構建。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國內循環與國際循環的結合區與對接區,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前提下,其內部需率先實現“立足內需,暢通循環”。⑦其中,三地金融要素的暢通流動是關鍵一環。長期以來,港澳地區與內地在數據要素流動、技術創新合作、金融服務共享等方面保持著密切聯繫。從早期的數據資源互通,到現今在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質押融資、證券化等方面的持續合作,三地在數據知識產權金融領域的融合趨勢愈發明顯。高質量建設全國統一金融大市場,粵港澳大灣區起著重要的支撐、引領、示範作用,客觀上要求加快推進粵港澳三地金融市場的規則銜接。因此,可以數據知識產權金融為切入點,推動粵港澳金融規則銜接,促進數據要素的協同配置與高效流通。此舉不僅是踐行國家戰略的生動實踐,更是推動全國統一金融大市場建設、促進雙循環發展的關鍵路徑。

  (三)共商共建共享國際一流數據金融灣區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到2035年大灣區內市場高水平互聯互通基本實現,各類資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動,宜居宜業宜游的國際一流灣區全面建成。2024年,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總量超過14萬億元,用0.6%的占地面積貢獻了10%的經濟總量,位居全球灣區經濟的第一梯隊。儘管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總量、開放程度、地理位置,都具備成為世界級灣區的條件,但較世界其他三大灣區而言,粵港澳大灣區的金融市場規模和實力仍存在一定差距。根據2025年英國《銀行家》雜誌發布的數據顯示,在全球一級資本前50強中,珠三角總部的銀行衹有深圳招商銀行和深圳平安銀行上榜。⑧另外,截至2024年底,港交所、深交所總市值分別為4.0和4.6萬億美元,僅約為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的15%。⑨
  國際大灣區的基本特徵為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市場高度一體化。當前,紐約灣區、舊金山灣區在金融服務、科技創新等領域繼續保持領先地位,若想追趕其他三大灣區,粵港澳大灣區亟須構建統一、高效的國際一流數據金融規則體系。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已突破基礎設施的“硬聯通”,但這僅是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建設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實現市場體制機制規則銜接的“軟聯通”。因此,以粵港澳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為突破口,構建共商共建共享國際一流數據金融灣區,能夠增強大灣區在數據知識產權金融領域的制度吸引力與話語權,加速形成制度型競爭優勢,強化大灣區的資源虹吸作用。

  二、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的實踐困境

  在港澳不斷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進程中,數據知識產權的金融規則銜接仍面臨較為複雜的發展形勢。目前,粵港澳三地在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質押、證券化等領域的規則尚未實現有效銜接,安全風險日益凸顯,亟須出台相關政策推動問題解決。

  (一)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制度協同缺失

  由於粵港澳三地在法律體系、監管框架和政策導向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在確權、流通、保護等關鍵環節難以形成統一規範,正面臨制度協同缺失的嚴峻挑戰。<

  第一,數據監管缺乏機制聯動。首先,存在監管體制差異。內地受傳統金融監管重行政、輕民事的影響,採取的是“一行一局一會”的監管體系,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證監會負責監管。香港採取“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通過採取現場及非現場檢查、與第三方審計機構合作等方式對金融機構現有及潛在風險進行內部評估和管理,監管機構主要為金融管理局、證監會和保監局。澳門由於經濟體量較小,且沒有本地證券市場,因此由金融管理局對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由於三地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和監管制度,導致監管權限和覆蓋範圍存在顯著差異。因而在涉及跨境監管時,難免存在法律衝突和監管不一致。其次,跨境協同監管缺位。在質押、證券、保險等領域,粵港澳三地金融監管資源配置不均衡,加之巨大的資金吸引力,大灣區極易形成“金融窪地”,導致金融風險。⑩目前,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工作協調議事結構零散單一、缺乏統籌。三地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形同虛設,呈現“碎片化”狀態,大灣區各市之間的金融監管信息仍然幾乎呈現“孤島”狀態。⑪儘管前海、河套等合作區推出“數據跨境流動負面清單”試點,但國家層面尚未出台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導致地方規則缺乏上位法依據。
  第二,數據跨境流動存在標準限制。首先,監管標準不一。內地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基礎性法律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的核心,均強調對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出境實施嚴格管控。以《數據安全法》為例,其要求建立重要數據分類分級制度。反之,雖然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規定數據出境必須符合其列明的三項條件之一,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至今未能生效。⑫而對於不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其跨境流動基本未受限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澳門數據跨境傳輸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其第五章規定了將個人資料傳輸到澳門以外地區時應當滿足的條件:一是個人資料接收地的法律體系能夠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二是個人資料傳輸行為須同時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其他有關規定。在這兩個條件都不滿足的情況下,原則上禁止有關的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行為。⑬其次,數據分類標準不同。內地的“3+N”數據治理體系將數據區分為個人信息與非個人信息,然而,《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卻又將不同維度的“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並列規範,極易引發標準體系衝突。香港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允許金融機構在獲得客戶明示同意後,將賬戶數據進行跨境傳輸。而澳門現行法律未對金融數據進行專門分類,而是將其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統一框架下管理,金融數據被視為“個人資料”的一部分,其處理需遵循透明性、合法性、目的限制等原則。由三地數據跨境規則差異帶來的負面效應,阻礙了金融數據跨境流動。

  [表2: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範體系的差異]
  (二)數據知識產權質押:標準統一受阻

  從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來看,企業或個人可以其合法擁有的數據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其他融資服務,但礙於數據的不確定性、粵港澳標準不一等因素,該融資方式尚未得到市場的廣泛認可。

  第一,統一估值難度大。與實物資產不同,數據知識產權的認定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因而具有先天的不穩定性。同時,數據知識產權權屬易受技術革新、市場波動等因素影響,表現為較大的後天不穩定性,其自身價值可能會大幅上升或下降。當前,中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內部一般不自設評估部門,對於數據知識產權的估值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然而,中國金融市場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才與市場需求呈現不匹配的態勢,若過高評估了企業的數據知識產權價值,讓企業獲得超出其未來償付能力的貸款,會大幅增加企業的違約概率。另外,內地與香港皆採用國際通行的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三大估值方法,但在具體細節上存在較大差異。內地雖然積極探索數據資產評估規範,但各地區實踐標準也尚未完全統一,目前較多參照國家發布的《專利評估指引》,建立了法律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一級指標3項,二級指標14項,三級指標27項及若干項擴展指標,強調政府主導的標準化流程。而香港遵循的普通法傳統上更加注重判例法和市場自由定價,如香港財政司最近公布的《2025/202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增加檢討購入知識產權使用權和關聯交易的稅務扣除安排,並提及“真實市場價值”需基於自願交易原則,稅務部門可能要求獨立估值報告以審核合理性。澳門的評估則受其博彩等特定產業需求影響,更依賴市場法和成本法,收益法的引用較少,而且缺乏獨立的本土估值機構,多依賴香港或國家機構提供服務。三地數據知識產權評估難度大以及評估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會對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造成多重阻礙,甚至會引發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混亂。

  第二,質押制度有所不同。粵港澳三地的法律均認可數據知識產權質押的融資方式,但由於法律體系以及市場環境的差異,質押的理念和操作制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理念界定不同。三地對可出質權利、質押主體和手續的解釋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香港在專利新穎性判定方面要求發明在世界範圍未被出版公開、未被公開及使用,而內地則採取混合新穎性標準,導致大灣區的企業在辦理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時,難以協調三地不同的制度規定。其次,操作規定不同。例如,內地規定質押自交付或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設立,設立質權可以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時,就出質的動產或權利折價、拍賣或變賣後優先受償。香港則規定可註冊的質押須在質押建立後一個月內在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註冊登記,才可使得質押持有人獲得優先執行的權益;而不可註冊的質押先後次序則根據文書日期而定,但一般而言若須確保其有效性,也須確保已通知其他債權人,但在公司註冊處辦理押記則可以確保優先執行。⑭而澳門需提交《其他行為申請書》、質押合同、權利證明等材料辦理,登記申請經形式審查後,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並簽發附注記錄,登記後質權人獲對抗第三人效力,優先權按登記時間排序。質權實現需通過法院程序,債權人需向澳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地對於質押融資的理念界定和操作規定存在不同,加之三地的信息共享機製作用發揮不足,存在一定的行政壁壘,導致跨區域的質押融資辦理手續繁雜、程序繁瑣。
  (三)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市場生態失衡

  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核心邏輯是將數據知識產權的預期收益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產品,實現數據資產的流動性和價值變現。然而,這一新興領域的市場生態尚不穩定,仍需長足的發展。

  第一,市場發展環境不成熟。現時流行的四種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即融資租賃模式、小額貸款模式、信托受益權模式以及應收賬款模式,均不直接以知識產權作為基礎資產來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以知識產權的衍生債權作為基礎資產。這是由於資產證券化產品需依賴基礎資產產生穩定且可預期的現金流作為支撐,而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一般無法直接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尤其是數據元素的融入,進一步加劇了風險性和不確定性,需要配套引入保理公司、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媒介,間接增加了交易成本。目前,粵港澳三地尚未出台專門針對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法律,相關實踐往往基於分散式規範性文件。例如,內地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的主要監管依據是《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香港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的法律主要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澳門則主要是靠《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來保護和規範知識產權。上述規定雖然能對本地證券業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隨著數據知識產權業務的不斷發展,加之跨境金融合作的深入,其適用範圍的局限性將會逐漸暴露。⑮如此一來,不僅會制約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同時也會埋下一定的監管隱患。例如,近期廣東省經監測發現香港某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或“上市”企業未經香港和內地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許可的情況下,在多個省市宣稱,中小企業可將其商標等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後在香港“上市”,目前已有部分投資者反映其權益受損。⑯早在2022年,香港證監會在《投資者警示:華交所/HSEEX非香港證監會認可交易所》中就曾對類似的行為發布風險提示。可見,相關監管仍存在一定的缺位,諸如此類的市場亂象可能會繼續發生。

  第二,區域發展不平衡。2024年,珠三角9座城市合計共有795家A股上市公司,總市值達13.4萬億元,分別約占廣東省90%和89%。然而,具體而言,僅有廣深兩市超過100家,位列第一梯隊。深圳更是達到驚人的422家,和其他8市差距巨大。東莞、佛山、珠海處於第二梯隊,數量均超過40家;中山、惠州處於第三梯隊,數量超過20家;江門、肇慶處於第四梯隊,數量不足10家。另一方面,2024年,珠三角9市僅有廣州、深圳、佛山的上市公司總市值超過萬億元。其中,深圳總市值達8.77萬億元,占廣東省上市公司總市值的62.4%;珠海、東莞、惠州、中山均超過了2000億元;江門、肇慶排名墊底,不足1000億元。⑰在香港證券市場上,截至2023年4月,廣東省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數量達到247家,但從地域分布上看,深圳、廣州、佛山、東莞成為全省香港IPO上市企業數量的前四名,分別有118家、66家、14家、12家,其中廣深在港上市數量占比達74.5%。⑱可見,大灣區內的證券市場兩極分化現象嚴重,暴露出大灣區產業經濟發展的結構化問題。珠三角核心城市依托龐大的產業基礎和金融化政策,證券行業發展迅速,而港澳受限於本地市場規模及產業單一性,難以形成內生動力,證券市場多需借助內地資源。例如,香港企業雖可參與深圳“N+1”項目,但需通過複雜的跨境反擔保機制;澳門企業通過“延伸專利”在橫琴合作區融資,但需依賴內地評估數據,這種單向依賴加劇了區域發展的不對稱性。
  三、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的現實進路

  (一)推動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制度協同

  粵港澳大灣區因經濟形態多元、法律環境複雜,導致數據金融管理分散。雖然三地在數據知識產權金融方面的規則仍存在一定的空白,但這恰恰為推動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的規則銜接提供了機遇。建議由中央政府牽頭協調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委員會,針對當前粵港澳三地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規則銜接不暢的問題,結合大灣區政治環境及金融企業實際需求,組建由法律專家、金融從業者、數據領域實務人員構成的法律起草小組,制定數據知識產權金融區域協同法。同時,通過課題招標、委托的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智庫參與協助研究,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避免立法脫離實踐。

  目前,粵港澳三地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方面尚未設立統一的監管部門,導致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效率較為低下。對此,在確保金融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統籌指導,構建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三大地方部門的聯動機制。通過定期開展監管聯席會議,共享金融數據安全標準、風險預警信息及跨境數據流動案例,促進金融數據在大灣區內的高效流通。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在金融數據跨境管理事務方面擁有較大的自主權,而珠三角九市的金融事務管理自主權相對有限。⑲為協同三地的跨境監管腳步,中央可授予粵港澳三地一定的特殊執法權力,以此推動金融事務的規則銜接。此外,大灣區可推動建立金融數據分級分類的流通與監管框架,依據數據的安全風險等級和流通價值,細化流通規則與監管要求。基於此,可依托內地金融徵信數據平台的優勢,整合港澳地區金融機構及企業數據資源,構建覆蓋大灣區企業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融合信息查詢、數據共享、傳輸交換功能的服務生態。
  (二)打造數據知識產權質押保障平台

  粵港澳大灣區可借鑒港珠澳大橋的建設經驗,以三地現行標準中要求最嚴格、規範層級最高者作為區域協同執行的統一標準。如此一來,無疑將推動標準相對較低的金融機構改善服務,促進大灣區金融服務提質增效。針對市面上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參差不齊的問題,粵港澳三地可聯合制定《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標準》,明確機構在人員配備、技術能力、從業經驗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實行三地互認的資質認證制度,杜絕不具備專業能力的機構進入市場。此外,中國數據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缺乏統一的登記平台,導致信息不透明、查詢不便。可以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為統領、香港知識產權署和澳門經濟局知識產權廳為協同角色,共同建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數字化平台,實現質押登記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方便三地的金融機構、企業和監管部門及時瞭解數據知識產權質押情況,降低交易風險。

  在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金融機構往往是承擔較大風險的一方。當出質人違約時,數據知識產權的不穩定性會導致質押物難以進行變現。因此,應當摒棄傳統融資手段的理念。一方面,金融機構在辦理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時應當對質押數據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安全性等進行全面評估,並實時監控企業的經營狀況,防患於未然;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將質押風險分擔到各個機構,轉嫁風險損失,維護市場穩定,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數據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積極性。另外,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仍處於起步階段,三地政府應積極出台相關政策為其發展“保駕護航”。例如,三地可聯合設立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項扶持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貼息、風險補償等支持,降低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定期召開專家研討會,解答公眾對於這一新興融資方式的疑問,並廣泛收集相關意見,進一步優化相關的管理條例。

  (三)重構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市場生態體系

  優化粵港澳大灣區的金融市場生態體系,可借鑒歐盟經驗,在國家統籌下,賦予相關金融管理部門一定的跨境合作權限和流動資金,提高三地的合作空間。同時,可探索建立大灣區統一的稅收優惠試驗區,對參與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給予稅收減免,提高市場主體參與的積極性與創新活力。鑒於目前粵港澳三地區域發展差異過大,應依據三地產業特色,構建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差異化發展體系。例如,深圳可依托高新技術企業集群,聚焦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領域的數據資產證券化創新;廣州可發揮商貿物流優勢,開展供應鏈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香港可重點發展數據知識產權跨境證券化業務,利用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吸引全球資本參與大灣區數據資產交易;澳門則可探索與葡語國家的數據資產跨境證券化合作,搭建“中國—葡語國家數據金融橋梁”。配套建立灣區城市間的幫扶機制,通過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派駐專家團隊、開展業務培訓等方式,縮小區域差距。
  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涉及數據跨境流動、法律適用衝突等複雜風險,需構建“技術+制度”雙軌制防控體系。在技術層面,利用區塊鏈技術搭建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監管沙盒平台,實現基礎資產數據的上鏈存證、交易流程的透明化以及風險信號的預警,為監管提供數據支撐,提升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效率和盈利空間。在制度層面,可制定《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處置預案》,明確跨境風險事件的應急處理流程、責任劃分與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跨境風險準備金池,由三地金融機構按業務規模共同出資,用於應對系統性風險,提升大灣區金融市場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四、結語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不僅是推動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內在要求,更是中國參與全球數字經濟競爭的戰略支點。目前,粵港澳三地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持續推進區域內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則銜接工作,但深層次的制度性壁壘仍未消除。未來,隨著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等重大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平台的不斷建設,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規則銜接的理想沙盒也將得到進一步探索,推動大灣區實現體制機制“軟聯通”與基礎設施“硬聯通”,以此為灣區金融現代化發展打牢基礎,助力中國在數字經濟浪潮中搶占發展先機,實現高質量發展與國際競爭力的雙重躍升。

  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銜接的法治協同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4YJC820028)、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24年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研究專項《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法治保障研究》(批准號:GD24ESQ32)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李強:《政府工作報告》,《人民日報》2025年3月13日,第1版。

  ②《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人民日報》2024年7月22日,第1版。

  ③李支:《粵港澳大灣區金融規則銜接的法治理念及其實踐路徑》,《社會科學家》2023年第12期,第117-122頁。

  ④《香港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上升並繼續位列全球第三》,https://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50320/7779b6896f4f465494c7bf7ebe08c252/c.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⑤賈天兵:《澳門金融業的跨越式發展》,《中國金融》2024年第24期,第22-24頁。

  ⑥《2024年〈財富〉世界500強發布,中國3家銀行進入利潤榜前十》,https://finance.huanqiu.com/article/4ItnLGJTu1b,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⑦鄒新月,矯萍:《率先探索統一大市場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形成新發展格局》,《深圳特區報》2022年4月19日,第B1版。

  ⑧《2025年全球銀行業排名出爐:中資銀行50強位次晉升》,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5-07-03/doc-infeekxp3565344.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⑨《全球交易所排名更新,紐約和納斯達克穩居前二》,https://mp.weixin.qq.com/s/hH8-Tkp5XDq3rY2L0XHqZw,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⑩李莉莎,彭子盈:《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機制》,《城市觀察》2023年第5期,第4-18頁。

  ⑪吳燕妮:《跨境金融監管的創新機制研究——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視角》,《深圳社會科學》2020年第6期,第60-71頁。

  ⑫張亮,林灝銘:《論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制度的完善進路》,《特區實踐與理論》2024年第5期,第91-98頁。

  ⑬莫然,陳焰:《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治理反思與模式重塑》,《政法學刊》2024年第3期,第42-51頁。

  ⑭張雅萍:《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問題分析及對策建議》,《法治論壇》2024年第3期,第3-14頁。

  ⑮杜忠博:《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主要模式及現狀思考》,《智慧中國》2022年第9期,第38-41頁。

  ⑯《關於警惕以境內企業赴香港“上市”發行知識產權份額名義實施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提示》,http://www.csrc.gov.cn/guangdong/c105591/c7530338/content.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⑰《2024年度廣東省A股上市公司市值分析》,https://mp.weixin.qq.com/s/QbuNMGoLP6WrDBCqfsvA0Q,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⑱《經濟“領頭羊”廣東港股上市公司數量位居榜首,政策護航加足馬力》,https://caifuhao.eastmoney.com/news/20230427111241481519600,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7月2日。

  ⑲馮澤華,劉志輝:《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現實問題與法治進路》,《金融發展研究》2024年第5期,第67-76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8月號,總第332期,P103-111)
表2: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知識產權金融規範體系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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