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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依法懲治金融腐敗犯罪及關聯犯罪

2025-11-30 18:05:59
兩高:依法懲治金融腐敗犯罪及關聯犯罪(圖源:央視新聞)
  中評社北京11月30日電/據央視新聞報導,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領域職務犯罪不僅直接侵害職務行為廉潔性,而且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28日)聯合發布典型案例,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金融各領域、各環節職務犯罪及關聯犯罪的鮮明態度。

  對金融領域腐敗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法、最高檢此次再次亮明了對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案例中,某金融監管單位助理巡視員劉某,1998年至2015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鎮銀行、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億餘元,造成某村鎮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退休了仍不收手。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董智偉:劉某在退休後近6年時間裡,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700萬餘元。

  法院認為,雖然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已退繳,自願認罪認罰,但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並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情節,應依法從嚴懲處。

  董智偉:法院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決定對被告人劉某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

  同樣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的還有某國有出資銀行原行長吳某,吳某受賄2.75億餘元、挪用公款5.08億餘元、他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 虞潯:金融監管領域腐敗犯罪不僅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損害群眾“錢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影響國家金融安全。商業銀行行長作為銀行經營活動的核心決策者,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關鍵少數”,以公謀私、違法犯罪,不僅導致銀行資金和國有資產流失,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和行業生態。兩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處死緩,終身監禁,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的鮮明立場。

  精準懲治新型隱性腐敗

  最高法、最高檢此次還明確提出,要精準懲治新型隱性腐敗。這類犯罪往往涉及任職期間謀利、離職後“領薪”等諸多環節,甚至還可能披上“人才引進”“專家顧問”“企業高管”等合法外衣。某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機構業務部總經理黃某在任時收取某公司的“安家費”,離職後再進入這家公司獲取“勞動報酬”,演繹了新型受賄政商“旋轉門”。李某、徐某作為國有信托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與請托人“合作經營”公司,以分配利潤的方式收受賄賂,更是典型的隱性腐敗。

  虞潯:這兩個案例體現出司法機關穿透新型隱性腐敗的“面紗”,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讓新型腐敗不“新”、隱性腐敗難“隱”,精準有力予以懲處。此次“兩高”發布的典型案例,體現了法院、檢察院依法懲處金融各領域、各環節職務犯罪及關聯犯罪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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