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一:日本主張的EEZ的範圍
中評社香港8月2日電/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二級教授高聖惕、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博士生黃顯雯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7月號發表專文《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國際法問題分析》,作者認為:今年5月底,日菲宣佈啟動兩國專屬經濟區(EEZ)和大陸架的劃界談判,相關海域涵蓋台灣島以東200海里。換言之,日菲海洋劃界將會侵吞和瓜分中國在台灣島東側擁有的EEZ和大陸架。
本文參考官方地圖確定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相關海域;適用“陸地決定海洋”原則來分析“使用有主權爭議的島嶼來主張海洋權利”的國家實踐及策略;檢視《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發現“舊金山和約”和“美日歸還沖繩協定”的違法之處,證明本案劃界談判當中日本主張海洋權利的陸地基礎(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主權歸屬很有問題。
本文檢視台日菲三方在處理重疊EEZ所致衝突的立場,發現“台日漁業協議”和“台菲漁業協定”都歸功於抗爭行動。本文證明中國政府因應日菲劃界談判所採取的高強度海上執法行動,才是維護中國海洋權益的必要做法。
文章內容如下:
一、前言
2026年5月28日,日菲宣佈啟動兩國專屬經濟區(簡稱EEZ)和大陸架的劃界談判,相關海域涵蓋台灣島以東200海里。換言之,日菲海洋劃界旨在侵吞和瓜分中國在台灣島東側擁有的EEZ和大陸架。本文分析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涉及的國際法問題。本文第二節依據官方地圖陳述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相關海域以及對於中國海洋權益的影響。第三節討論“使用有主權爭議的島嶼來主張海洋權利”的國家實踐及策略,發現“陸地決定海洋”原則的反向運用方式。第四節檢視建立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幾個文件,分析“舊金山和約”和“美日歸還沖繩協定”的違法問題,討論日本在本案主張海洋權利的陸地基礎(即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主權歸屬爭議內容。本文第五節檢視台日菲三方在處理重疊EEZ所致衝突的立場,導出本文第六節,也就是發掘“台日漁業協定”和“台菲漁業協議”的制定背景。本文第七節是結論,討論中國政府因應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所採取的高強度海上執法行動的必要性。
二、日菲海洋劃界談判對中國的影響
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涉及日菲兩國各自主張的200海里EEZ和大陸架的重疊部分,目前日菲政府官網尚未公佈此項談判涉及海域的經緯度坐標。從地理位置來看,日菲兩國各自主張的EEZ及大陸架若有重疊,必然位於台灣島東側。暫且不論日本主張台灣島東面海域為其EEZ和大陸架的“合法性”(詳見本文第四節),本文先從日菲台三方公佈的相關地圖來確定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所涉及的海域。
根據日本政府公佈的EEZ和大陸架地圖(如圖一),日本最西邊的島嶼是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日本以此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幾乎涵蓋台灣島東側的整個海域。①倘若日本無疑地擁有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領土主權,則中國使用台灣島往東主張的EEZ和大陸架,除了近岸地區外,其他所有海域都將被日本的EEZ和大陸架所涵蓋。
[圖一:日本主張的EEZ的範圍]
根據菲國政府公佈的群島基線以及其群島基線產生的EEZ和大陸架的地圖(如圖二),菲國以其最北方的巴丹群島再往北擴展200海里,將涵蓋台灣島以東、宜蘭以南的海域。②將日菲各自主張的EEZ和大陸架疊在一起看,中國使用台灣島往東主張的海域被極限擠壓。不被日菲兩國主張的海域,衹剩下台灣島東邊和宜蘭以北的近岸外海,該海域再往東不遠,將遭到與那國島產生的海域阻斷。
[圖二:菲律賓群島基線和EEZ外部界線圖]
中國大陸方面尚未針對台灣島公佈領海基點和領海基線,台灣當局在1999年曾經公佈“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點、基線和領海和毗連區外部界線”,並於2009年修正(如圖三)。③姑且以台灣當局公佈的台灣島東側的領海基線為基礎,往東延伸200海里,將涵蓋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以台灣島和釣魚島作為領土基礎往東能夠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如圖四),將和日菲各自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呈現高度重疊的狀況(如圖五)。④
[圖三:2009年11月18日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簡圖]
[圖四:台灣島東側可以主張的EEZ的外部界線圖]
[圖五:台灣島東面海域的EEZ與日本和菲律賓主張的EEZ重疊狀況圖]
日本、菲律賓和中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的締約國,三國都有權從各自領土或島嶼的領海基線往外延伸200海里主張EEZ和大陸架。這種海洋權利並非“主權”,而是針對海水、海床和底土內天然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和管理的專屬權利。換言之,沿海國並不擁有EEZ和大陸架的海域、海底和其底土,擁有的是當中的有生命的和無生命的天然資源。日本和菲律賓撇開中國,來主張各自的EEZ和大陸架,目的在於:(1)針對日菲海域重疊的部分要“瓜分”天然資源,沒有台灣的份也沒有中國大陸的份;(2)針對不重疊的部分要“獨吞”天然資源,沒有台灣的份也沒有中國大陸的份。若中國政府不出面主張並有積極執法作為,等於把台灣島東面200海里的天然資源拱手讓人。從國際法而言,中國在此的海洋權利根本就是日菲海洋劃界談判而瓜分的“目標”,中國就是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不可或缺的第三方(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無論日菲選擇使用談判還是國際司法仲裁來為兩國劃界,從而瓜分中國的海洋權利,中國在法律上有權阻止日菲的劃界程序。
日菲雙邊瓜分台灣島東側的海洋權益而撇開中國,除了上述問題外,日本是否有權從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往南主張EEZ和大陸架,也有爭議。
三、使用有主權爭議的島嶼主張海洋權利的策略先例
“陸地決定海洋(land dominates the sea)”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⑤即:決定一塊陸地或是島嶼周邊海洋權利的歸屬前,應先決定該陸地或是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於誰。換言之,如果日本使用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向南主張跟菲律賓的EEZ和大陸架重疊而又屬於日本的EEZ和大陸架,但是日本對於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領土主權有爭議,日本在本案所主張的EEZ和大陸架的海洋權利也就有爭議,甚至不存在。當然,日本也可以反過來,通過對於本案的EEZ和大陸架的主張,引出其他國家對於日本海洋主張的“默認”,再以此來倒推主張“其他國家事實上業已承認日本對於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領土主權的主張”。這種藉由海洋權利主張來倒推領土主張的例子不勝枚舉。
首先,2009年馬來西亞和越南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簡稱CLCS)提交針對南海中央海域的200海里外大陸架的聯合劃界案。菲律賓向聯合國提出抗議,要求CLCS不審理此劃界案,理由是馬來西亞使用領土主權不屬於馬來西亞但屬於菲律賓的北婆羅洲往西北主張大陸架。2019年馬來西亞單獨向CLCS提出南海中央海域的另一塊的200海里外大陸架的劃界案,菲律賓再度在聯合國抗議。⑥菲律賓在2024年向CLCS提出南海中央海域的外大陸架劃界案,馬來西亞向聯合國抗議表示:菲國不應使用屬於馬來西亞的北婆羅洲來主張大陸架的海洋權利。
其次,阿根廷跟英國之間,對於馬島(又稱福克蘭群島)存在領土主權爭端已久。2009年阿根廷向CLCS提出外大陸架劃界案,使用馬島主張其周圍的大陸架屬於阿根廷。就此,英國向聯合國提出抗議,要求CLCS不可審議。⑦英國在同年也提出外大陸架劃界案,主張馬島周圍的大陸架歸屬於英國。阿根廷隨即提出照會反對,要求CLCS不審議英國劃界案。⑧
第三,針對南極洲往外延伸出來的200海里外大陸架,CLCS接到六個劃界案。其中,澳大利亞的2004年劃界案、阿根廷的2009年劃界案和挪威的2009年劃界案,各自納入南極洲周圍的大陸架。三個劃界案遭遇俄羅斯、日本、荷蘭、德國、印度、英國、美國的抗議,七國皆援引1959年《南極條約》第4條,表示:“不承認任何國家在南極洲的領土主張,因此也不承認任何國家基於對南極洲的領土主張所產生的陸地自然延伸的海床與底土的主張(即大陸架主張)”。⑨
第四,日本主張“北方四島”(又稱南千島群島),即擇捉島(Etorofu)、國後島(Kunashiri)、色丹島(Shikotan)及歯舞群島(Habomai)屬於日本。佔領“北方四島”的俄羅斯則主張這些島嶼屬於俄羅斯。2001年俄羅斯向CLCS提出外大陸架劃界案,將“北方四島”作為產生大陸架的基礎。日本在2002年提出抗議,主張“北方四島”屬於日本,不屬於俄羅斯。日本強烈要求CLCS審議俄羅斯劃界案時,不能對這個領土爭端做出任何裁判,也不能援引或接受俄羅斯所提囊括“北方四島”的地圖或海圖。⑩
綜上所述,國家實踐充分顯示“陸地決定海洋原則”的適用與反向證明的企圖。甲國使用領土主權有爭議的陸地或島嶼來主張海洋權利,有可能在乙國默認或是承認該海洋權利的情況下,在甲乙關係中,發生強化或是合法化甲國對該領土主權的主張。丙國過去挑戰過該領土主權主張,如果現在不針對甲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提出抗議,可能陷入“丙國連帶默認甲國領土主張的合法性”的陷阱。如此,可以解釋為何在聯合國以及CLCS的場域不斷出現抗議200海里外大陸架劃界案蘊含的領土主權歸屬立場,甚至出現就同一個爭議鍥而不捨的抗議情況。
以上關於“陸地決定海洋原則”以及“反向證明前提存在”的國家實踐,跟本案日菲兩國進行EEZ和大陸架海洋劃界談判,大有關聯。因為本案日本用以主張EEZ和大陸架的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正是領土主權歸屬有爭議的島嶼。
四、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主權爭議
就地理位置來看,日本若想主張與菲律賓的EEZ和大陸架重疊的海洋權利,必須使用最西方,也就是離台灣島最近的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作為陸地基礎。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屬於琉球群島,如果“琉球群島屬於日本”的前提有爭議,日本使用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來主張EEZ和大陸架,也有爭議。對於“琉球群島是否屬於日本”的爭議,原始的法律基礎是二戰結束前簽署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1943年12月1日公佈,由中、美、英三國元首簽署的《開羅宣言》第五點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⑪就文字而言,《開羅宣言》雖未明示琉球群島應該歸還給原來的主人,第五點最後一句話卻有此意。
1945年7月26日簽署的《波茨坦公告》第八點指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⑫同樣的,《波茨坦公告》也沒有明示琉球群島應該物歸原主,然而《波茨坦公告》提到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條件,這兩個文件故須合併來看,作者發現幾個重點:(1)二戰之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四大島以及“吾人”決定日本可以領有的小島;(2)《波茨坦公告》是由中、美、英、蘇元首簽署。換言之,第八點當中的“吾人”指的就是中美英蘇四強,由這四國共同決定二戰之後日本除了四大島之外還能領有哪些島嶼;(3)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土地,應予以剝奪。換言之,琉球王國被日本滅國,按照《開羅宣言》,應予復國。既然應由中美英蘇四國共同決定琉球群島物歸原主,美國當然不能單方決定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特別是琉球群島是否交給日本。
值得注意的是,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天皇降伏文件》(Instrument of Surrender),向中、美、蘇三國以及聯合國投降。《天皇降伏文件》第一段就提到“接受《波茨坦公告》”,換言之,上述的重點完全被日本所接受,日本有義務終止其“貪欲”,停止妄圖在戰後享有琉球群島之主權。
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下列各島嶼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由美國作為唯一管理當局的任何提議: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諸島(含琉球諸島、大東諸島)……。在該提議提交聯合國並獲得核准之前,美國有權對上述島嶼的領土、居民及其領海,行使全部行政、立法與司法管轄權。”⑬問題是,中國和蘇聯並未參加舊金山和會,亦未簽署“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約”當中對於琉球群島的處分顯然未經中國和蘇聯的同意,這明顯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天皇降伏文件》所構成的國際協定。中國政府在1951年9月18日由周恩來總理髮出聲明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絕對不能承認。這也是後來中國政府抗議美國單方移交琉球群島給日本的原因之一。
1971年6月17日,美日兩國簽署所謂的“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歸還沖繩協定”),⑭其前言提到1969年11月21日美日元首曾簽署聯合公報同意雙方應儘速針對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歸還日本之事進行談判。換言之,美國悍然違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天皇降伏文件》,要將琉球群島還給日本。具體而言,“歸還沖繩協定”將“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所述美國作為管理當局所管理的對象島嶼歸還給日本,當中包含琉球群島。就管理權而言,“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美國有權對上述島嶼的領土、居民及其領海,行使全部行政、立法與司法管轄權”。這些權力,依據“歸還沖繩協定”第一條,全部移轉給日本。
針對美日私相授受,再度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天皇降伏文件》而簽署“歸還沖繩協定”,中國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台灣當局對此也表示堅決反對。中國外交部在2012年《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白皮書提到“歸還協定”,重申1971年中國外交部的相關抗議。在2015年,中國外交部在釣魚島專題網頁刊登了1971年外交部聲明,重申對所謂“美日歸還沖繩協定”的態度是“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此外,中國外交部2015年發佈的釣魚島專題有篇文章《美日對釣魚島私相授受》,再度反對所謂的“歸還協定”。⑮
中國外交部對於美日“歸還沖繩協定”的聲明並未提及琉球群島,但是一再提到“我國釣魚島等島嶼”。“等島嶼”三字的意涵為何?就此,必須考量1951年9月18日周恩來總理的聲明,周總理的聲明是從源頭否定“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有了這樣的理解之後,中國外交部抗議涉及的目標或許應該包含(1)屬於中國的釣魚島及(2)不該歸還給日本的琉球群島。或許這是對於中國外交部聲明當中的“等島嶼”三個字的適當解釋。
由於中國外交部的抗議聲明中並未明白指出琉球群島,日本主張基於相關“和約”及“協定”而享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就存在灰色地帶和妄想的可能性。狡猾的日本很可能通過製造“既成事實”,獲得國際間的“默認”,從而主張自己對於琉球群島的非法主權主張業已“合法化”。因此,中國政府對於日菲EEZ和大陸架海洋劃界談判的態度,特別是對於日本使用琉球群島當中的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向南主張EEZ和大陸架的態度,十分關鍵,這關係到“等島嶼”這三個字的解釋。
五、台日菲三方立場及其問題
在中國政府親自出手捍衛台灣島東面200海里的天然資源之前,台灣島東面200海里海域當中,由於各方主張的EEZ和大陸架高度重疊,導致海洋權益分配的衝突不斷在台日菲之間產生。本節先討論台灣當局、日本政府和菲國政府各自的立場和問題。
(一)台灣“親日反中”無法確保海洋權益
台灣當局在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賴清德五位領導人任內的過去37年,或暗或明地執行“台獨”,在過程中極度依賴日美兩大“反中”先鋒的幫助。即便是主張“不統不獨不武”的馬英九,在其任內仍維持“台獨”的“去中課綱”,並且提出“東海和平倡議”表示“在釣魚台問題上,台灣不跟中國大陸合作”。瞭解這樣的背景之後,就不難理解台灣當局對本案的反應。
依據台灣《中國時報》今年6月2日的報導,台灣當局的外事部門在5月31日表示,“菲日雙方透過和平對話、遵循國際法規範以解決海事問題,與‘我國’一貫立場一致,台方對此予以‘肯定’,並期待三方共同對區域和平穩定及維護海洋生態做出具體貢獻”。其實,當台灣當局得知日菲啟動海洋劃界談判後,曾向日本表示希望加入談判,但遭到日本明確拒絕。台灣當局被拒絕後,外事部門發言人蕭光偉在6月2日表示,“‘政府’已經注意到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對外表示,‘日菲協定對第三國沒有拘束力’的談話,日菲雙方無意影響台灣東部海域相關權益”。即便如此,台當局的外事部門仍想參加日菲雙邊談判,蕭光偉也強調,“考量日菲談判劃界海域與‘台灣專屬經濟海域’高度重疊,台灣方將請日菲兩國在過程中必須考量此一事實,不應排除或損及台灣權利與利益,並與台灣方進行協商”。在台灣當局外事部門的催促之下,日本政府仍然不讓台灣當局參加談判,最後,台灣當局外事部門負責人林佳龍於6月4日唾面自乾地表示,日菲談判不會對台灣產生約束力,並稱日菲談判主要針對中國大陸,是“防禦性舉措”,甚至表示“台灣對此表示歡迎與肯定”。賴清德延續這樣的思維邏輯,在6月9日公開感謝日本前首相安倍和現任首相高市早苗所謂的“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說法,表示“台日友好,歷久彌新”。
顯然,台灣當局不但不反對,反而“歡迎”“肯定”自家門口的海洋資源被日菲瓜分。即便台灣當局要求參加談判,自詡為“務實的台獨工作者”的賴清德也衹會以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台灣”的名義來參與談判,而非為了“全中國”的利益來抗爭。中國政府也很清楚:不能依賴走“台獨道路”的台灣當局來反制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或是維護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衹能自己面對。
(二)日本對台灣的態度的應然面和實然面
日本政府如何看待台灣?要看《中日建交公報》。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公報》。建交公報第二點規定:“日本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開羅宣言》規定:“……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換言之,日本在1972年跟台灣當局斷交,等於(1)不再承認台灣當局代表中國和(2)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基此,日本政府有反對“台獨”的義務,也有承認台灣島東側200海里屬於中國的EEZ和大陸架的義務,自然不應該撇開中國而同菲律賓瓜分中國享有海洋資源的海域。
然而,日本右翼政府為了加緊鼓動“台獨”,以“台灣問題並非中國內政”為前提,表示“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在這樣的情況下,日本在海洋劃界這件事,雖然有義務不跟台灣當局談判,但也不願跟中國政府談判。日本在這件事情上不跟中國談判,就是向“台獨”分子釋放“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島東側海域也不屬於中國”的鼓勵訊號,同時鋪墊“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的歪理。但是,日本亦不跟台灣當局談判海洋劃界,難道不是向民進黨當局釋放“不承認”所謂““台灣國””的國際法地位的訊息?既要又要的日本政府就這樣抱著僥倖心態,夢想能夠撇開中國而跟菲律賓瓜分台灣島東面的海域,貌似完全不考慮此舉將遭遇到來自中國的有力反擊。
(三)菲律賓對台灣當局的輕視態度
從菲律賓政府的角度來看,1975年6月9日的《中菲建交公報》第三節規定:“菲律賓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並決定在本公報簽字之日起一個月內從台灣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機構。”換言之,菲國在日菲海洋劃界這件事上,也有義務不跟(不代表中國而且也不代表一個不存在的““台灣國””的)台當局談判。而且,基於“陸地決定海洋原則”,菲國應承認: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的中國對於台灣島東面的海域擁有國際法所賦予的海洋權利,例如領海、毗連區、EEZ和大陸架。換言之,菲國和日本談判兩國重疊的EEZ和大陸架的海洋劃界時,理應考慮到兩國談判涉及的海洋權益也屬於中國,不應繞開中國。
然而,基於菲國的利益至上和“反中”立場,很有可能撇開中國政府,給“台獨”當局打氣。其實,菲國掠奪“友邦”的例子很多。1971年10月25日,即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時,菲國當時承認蔣介石政權代表中國,即將被趕出聯合國的蔣政權迫切需要菲國一票,菲國趁機竊占蔣政權勢力範圍下的幾個南沙島礁,蔣政權竟然默認,妄圖通過出賣領土主權來維護該政權在聯合國的席位。⑯歷史教訓表明,除非中國政府強力施壓,否則菲國不會顧念中菲建交的關係,衹會一如往昔地奪取台灣島東側屬於中國的海洋資源。
六、“台日漁業協議”和“台菲漁業協定”的關聯
(一)“台日漁業協議”的啟示
從1996年8月到2009年2月,即台灣當局在李登輝和陳水扁任內,直到馬英九的執政初期,台日展開漁業談判共16回合而無成果。雙方曾為劃定EEZ界線陷入僵局,日本主張適用“中間線”,台灣主張衡平原則以及“暫訂執法線”。中止談判三年半後,台日於2012年11月重啟談判。這次僅用了6個月,在2013年4月簽署“台日漁業協議”,結束過去17年未能完成的工作。原因在於:2012年4月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宣佈“購買”釣魚島計劃後,海峽兩岸在釣魚島海域對於日本展開強而有力的施壓作為,日本為裂解兩岸合作,減輕壓力,不得不對台灣示好,遂有“台日漁業協議”。⑰
由於兩岸聯手對日進行海上抗爭限於釣魚島周圍海域,日本讓步並與台灣方面簽署“台日漁業協議”⑱的規範海域也限於釣魚島周圍以及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以北的專屬經濟區。換言之,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以南的海域不在“協議”規範之內。因此,就日菲EEZ和大陸架劃界談判的海域而論,不存在台日雙邊的劃界協議或是天然資源的分配協議。從歷史經驗來看,中日若是要在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南面的海域締結EEZ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或是締結漁業協定,中國對於日本的有效抗爭是必要條件。
(二)所谓的“台菲漁業協定”
“台菲漁業協定”也源於台菲漁業衝突。2013年5月9日,台灣籍漁船“廣大興28號”,在鵝鑾鼻東南方約170–180海里的台菲重疊EEZ作業時遇襲。兇手是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巡邏船,“廣大興28號”船體遍佈彈孔、失去動力,65歲船員洪石成中彈身亡。馬英九當局當天深夜向菲要求正式道歉、賠償損失、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兇手、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定”談判。台當局還宣佈對菲律賓啟動兩輪共11項制裁。在壓力之下,8月8日,菲律賓總統特使裴瑞茲抵台,代表菲總統與人民向洪石成家屬公開道歉,承諾儘快起訴相關人員。台當局從5月10日至7月31日纍計投入71航次、1847人次在相關海域護漁;在菲完成正式道歉、賠償等要求後,解除對菲11項制裁。
在台灣方面的壓力之下,台菲雙方在2015年簽署了所謂的“台菲漁業協定”。⑲這個協定僅在於促進漁業事務的“執法合作”,並非真正的漁業協定,因其:(1)並未為台菲雙方重疊的EEZ和大陸架進行海洋劃界;(2)並未規定雙方重疊的EEZ和大陸架的坐標和提供地圖;(3)並未規範重疊海域內的漁業資源的養護管理制度;(4)並未規範雙方合作的海域的坐標;(5)並未限制各方執法船隻衹能管己方的漁船。
事實上,台菲“協定”規範的前提就是:在台菲雙方EEZ大幅重疊的背景下,菲國法律在其EEZ內對台灣漁船有拘束力,菲國有權對台灣漁船執法。“協定”的重點在於海上執法的限度和文明程度。具體如下:(1)執法時應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的武力;(2)執法時必須儘速通知“船旗國”;(3)針對被羈押的另一方漁民,不得採取監禁或體罰;(4)雙方的漁政管理單位要建立緊急通報系統;(5)針對執法而扣押的漁船和漁民,應建立迅速釋放制度。總體來說,這個“協定”就是要避免“廣大興28號”事件重演,而將《公約》第73條關於沿海國對其EEZ內的執法規定複製進來。
“台日漁業協議”的歷史教訓同樣適用於“台菲協定”,不抗爭,就得不到權利。菲國顯然特別輕視台灣當局,台灣方面的抗爭也沒換來菲國的漁權退讓,遑論與台灣進行海洋劃界,台灣衹拿到菲國承諾以“《公約》文明方式”處理海上執法的一紙協定。當然,台灣方面若是沒有抗爭,連個“協定”都得不到,再度驗證“戰場上拿不到的東西,談判桌上也無法拿到”。
七、結論
日菲EEZ和大陸架海洋劃界談判所涉海域,就是中國台灣島東側的200海里,等於日菲兩國正在侵吞和瓜分中國基於台灣島所產生的海洋自然資源。在日菲兩國宣布進行劃界談判、造成“既成事實”之前,中國政府並未在這個海域積極維權執法,“媚日反中”的台灣當局,面對自家門口天然資源被侵吞和瓜分,竟然表示“歡迎”“肯定”和“感謝”。制定“台日漁業協議”和“台菲漁業協定”的歷史經驗顯示,面對日菲兩國的貪欲和蠻橫,如果不在相關海域積極執法,中國在該海域的海洋權益將遭丟失。中國政府今年6月8日在台灣島周圍進行海上交通專項執法,從海警到地方海事局,從東海航海保障中心到東海救助局,多部門聯動,對台灣島形成了“近海治理”模式,其來有自。日菲兩國進行海洋劃界而撇開中國,業已違反相關國際法規範,更不用說日本賴以主張台灣島東側海域為其EEZ和大陸架的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存在領土主權歸屬爭議。中國拒絕承認日本的相關海洋權利主張,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追究“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的非法性,正是時候。
項目名稱: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22VHQ012)階段性研究成果。
註釋:
①詳見日本東京都總務局提供的日本主張EEZ的地圖和訊息:https://www.t-borderislands.metro.tokyo.lg.jp/en/eez/。
②詳見菲律賓政府公佈的菲國群島基線和EEZ 範圍地圖:https://appfi.ph/images/national-territory-map.png。
③見台灣當局“行政院公報” 第015卷第225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序號為院台建字第0980097355號,並自2009年11月18日生效。
④見許惠祐(主編),“台灣海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05年8月10日出版,第4,35頁。
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of 3 February 2009, ICJ Reports 2009, 61, para. 77.
⑥Michael Sheng-ti Gau, “The Most Controversial Submission before the CLCS:With Reference to the 2019 Malaysia Submission”, (2022) 37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 Coastal Law 256-281.
⑦見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clcs_45_2009_los_gbr.pdf ,英國於2009年8月6日提出的外交照會。
⑧見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br45_09/arg_re_gbr_clcs_2009e.pdf ,阿根廷在2009年8月20日提出的照會。
⑨澳大利亞、阿根廷及挪威的抗議性照會,分別下載自: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aus.htm,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arg_25_2009.htm, 及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nor_30_2009.htm。
⑩Michael Sheng-ti Gau & Gang Tang, “The Operation of the CLCS Facing Disputes:An Examination of the Rules and Practices”, (2021) 36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18-240.
⑪見《開羅宣言》全文,下載自https://www.mfa.gov.cn/web/ziliao_674904/zt_674979/dnzt_674981/qtzt/twwt/zylswj/202206/t20220606_10699034.html。
⑫見《波茨坦公告》全文,下載自https://www.mfa.gov.cn/nanhai/chn/zcfg/201605/t20160530_8523549.htm。
⑬《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文本,檔編號No.1832,第45-164頁,下載自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36/v136.pdf。
⑭“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交存聯合國的英文本,下載自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841/volume-841-i-12037-english.pdf。
⑮詳見三份中國外交部的聲明,下載自https://www.mfa.gov.cn/ziliao_674904/zcwj_674915/201209/t20120925_7949931.shtml,https://www.mfa.gov.cn/diaoyudao/chn/flfg/zcfg/201510/t20151009_8560581.htm,https://www.fmprc.gov.cn/diaoyudao/chn/qdzx/201509/t20150930_8521197.htm。
⑯傅國仁,“國民黨賣國求辱,民進黨飲鴆止渴”,《遠望雜誌》,第6卷11-12期,2020年11-12月號,第29-33頁。
⑰高聖惕,“《台日漁業協議》的真相(上)”,《遠望雜誌》,第5卷,第1期,2019年1月號,第26-31頁。
⑱“‘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簡稱“台日漁業協議”)在2013年4月10日締結,中文版和相關地圖,見台灣當局外事部門的官網:https://www.mofa.gov.tw/cp.aspx?n=205,並參考姜皇池,“論台日漁業協議”,《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報》,2015年12月,第4期,第39-85頁。
⑲見2015年11月5日簽署的“‘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下載自https://no06.mofa.gov.tw/mofatreatys/ShowPicOut.aspx?FileFolder=21&FileName=211041104_C.pdf。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6年7月號,總第343期,P20-29)

圖二:菲律賓群島基線和EEZ外部界線圖

圖三:2009年11月18日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簡圖

圖四:台灣島東側可以主張的EEZ的外部界線圖

圖五:台灣島東面海域的EEZ與日本和菲律賓主張的EEZ重疊狀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