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密蘇裡”號戰艦上簽下投降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全部條款;次日,9月3日,中國定為抗戰勝利紀念日。(資料圖片)
中評社香港9月3日電(評論員 楊流昌)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密蘇裡”號戰艦上簽下投降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全部條款;次日,9月3日,中國定為抗戰勝利紀念日。跟著這份投降書一起落定的,還有台灣的去向—— 《開羅宣言》明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復述、日本投降書落筆確認:日本將台灣及澎湖列島交還中國。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舉行受降典禮,由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中國政府,接受日本駐台末代總督安藤利吉的投降,台灣結束50年日本殖民統治,回到中國版圖。這不是誰施捨的“移交”,是中國人14年抗戰、3500萬軍民傷亡換回的勝利果實。
八十一年後再看九三,局面比當年多了一層陰雲:日本右翼把防衛預算頂到2026財年超9萬億日元,列裝“戰斧”巡航導彈、在九州部署遠端彈道導彈,首相高市早苗把“台灣有事”說成日本“存亡危機事態”,政要續赴有戰犯牌位的靖國神社供祭品;島內“台獨”勢力把“日據”改“日治”、淡化光復節、把抗戰說成“終戰”。談台灣問題到此程度,不能只靠民族情感,得把戰後國際法賬本翻開,其中《聯合國憲章》第53、77、107條合稱的“敵國條款”,是最易被忽略、卻最扛得住的一條。
一、敵國條款是怎麼產生的
1945年舊金山制憲時,納粹德國已降,日本還在頑抗。反法西斯同盟在敦巴頓橡樹園、雅爾塔、舊金山反復磋商:一戰後《凡爾賽條約》只罰德國錢、不鎖其權,結果養出希特勒;同盟國不想二戰循環,決定把“防範德意日再侵略”直接寫進憲章本體,而非等出事臨時找辦法。
寫進去的就是三條:第107條(第十七章“過渡安全辦法”):本憲章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二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第53條第1款但書+第2款:區域辦法內為防備敵國“再施其侵略政策”所取步驟,在聯合國能接手防再侵略責任前,不須安理會授權;第2款明定“敵國”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即德、意、日及隨其作戰的仆從國。
第77條第1款(二)項:託管制度可適用於“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日本1956年入聯,法律前提是“承認軍國主義罪行、接受憲章全本”,等於自己把這條繩套回脖子上。
二、為什麼要留這麼一條:立法原意
敵國條款原意不複雜、道理不深奧——侵略成性的國家,不是簽完投降書就自動變善良。同盟國要給戰勝國留一把“不用每次跑安理會排隊”的應急鑰匙:平時不響,一旦戰敗國再邁侵略步子,當初收拾它的那些政府(中法蘇英美等)可依憲章直接處置,且憲章追認其合法性。它不是“自動開戰按鈕”,而是戰後和平秩序的一根筋骨,讓“法西斯復活”從道德問題變成會觸發具體法律後果的問題。
三、敵國條款的法理剖解
1.文本性質:憲章原生強行條款,非派生決議。三條均在憲章正文,第107條雖列“過渡安全辦法”章,但全文未設截止期、未將“敵國入聯”寫為失效事件;第53條甚至不在過渡章,卻含同樣但書。它與第2條第4款“禁用武力”形成明示例外:對象限定(二戰簽字國之敵國)、事由限定(再施侵略政策)、主體限定(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區域辦法)。有確定適用條件與邊界,不是懸空威懾。
2.效力來源:“條約必須遵守”壓住“時間流逝論”。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2條:條約效力或受拘束同意,僅得依條約本身或《維約》非議;終止/廢止/停止施行僅得依條約本身或《維約》為之。時間流逝不在第五編(第46—64條)任一終止事由內。張新軍(《清華法學》2026)指出:廢文論依賴的“權利放棄說”“敵國地位終止說”“措施違反強行規範說”,均不構成《維約》下合法終止理由;日本1956年入聯反坐實其受全文拘束,而非跳出敵國身份。
3.1995年聯大第50/52號決議的法理邊界。日方最愛引“聯大確認條款過時”。但決議序言“確認過時”只是立項理由;執行部分說“有意在未來啟動第108條修正程式刪除”——決議本身不是修憲,不產生廢止效力。按憲章第108條,刪改正文須聯大三分之二通過+三分之二會員國依國內憲法程序批准+五常無否決。該決議連修正程式都沒正式啟動,中俄始終未同意,美英法未跟進批准。截至2026年8月,三條原文一字未動。
4.觸發機制與克制性。第107條允許的是“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第53條鎖定“防備再施侵略政策之步驟”。扳機不是“軍費漲”“修憲”“拜鬼”本身,而是對外武力威脅、實際侵略準備、區域侵略步驟。誰來認定?條文未明定單一裁判,但行動國須自擔國際責任。正因門檻高、後果重,八十一年未啟動,恰說明它是休眠筋骨而非常用工具。中方2026年9月2日重申“仍然有效”,不是宣稱即刻動用,是把法律可能性亮在軍國主義回潮面前。
5.與台灣光復同鏈。敵國條款與《開羅》《波茨坦》《日本投降書》構成閉環:日本受波茨坦→降書確認→憲章敵國條款鎖“再侵略”後路→台灣自敵國割離歸還中國,成為戰後領土處分既定結果。第77條“自敵國割離之領土”在1945年語境本含台灣及澎湖。因而條款功能不止“防日本再打仗”,更包括守護二戰領土處分不得翻案——任何“台灣地位未定”“借日拒統”敘事,撞的是憲章正文+降書文書共同排斥,非中方單邊主張。
四、今天重申它,意義在哪
中國外交部2026年9月2日答問原話:條款“仍然有效……旨在防止其再度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日本執政當局拜甲級戰犯、美化侵略、推再軍事化、修和平憲法、干涉他國內政並發出武力威脅,“新型軍國主義灰犀牛正在奔襲”。今天重申敵國條款,有三層意義:
第一層給日本右翼劃紅線。不是中國要拿條文壓誰,而是憲章自己定的——你再施侵略政策,創始會員國可依第107、53條直接行動,無須安理會另授權。日本政客若真把自衛隊開出“專守防衛”框架、把武力碰台海當選項,就不是普通外交摩擦,而是踩中自己簽下的受降鏈條。
第二層給“台獨”潑冷水。島內某些勢力想把日本當靠山,得先看清靠山的法律位置。日本在國際法上是受降後受限戰敗國,頭上頂著敵國條款,不是能隨便簽軍事同盟保台的“正常大國”。引軍國主義勢力介入,等於主動把台灣問題撞向憲章紅線。
第三層給戰後秩序托底。開羅—波茨坦—降書—2758號決議是一條鏈,敵國條款是鏈上最後一扣。鏈子松一扣,台灣屬中國之基石就被撬動;鏈子擰緊,任何“台灣地位未定”“借日拒統”的敘事都站不住。
五、敵國條款的未來:刪不動,也不會自動消失
日本自1957年首次正式提議刪除敵國條款,1995年借第50/52號決議拿到“政治過關”,但“法律沒刪”,2005年聯合國60周年成果文件再提取消表述——但全都卡在《憲章》第108條:聯大三分之二表決、三分之二會員國憲法程序批准、五常一致同意門檻。後一條是死門檻,中俄不鬆口,刪改程序從未真啟動。截至今日,三條原文一字未動。展望未來,敵國條款的走勢:
短期看會繼續“沉睡但有效”。日本再軍事化越明顯,五常越不可能鬆口;高市拜靖國、說“台灣有事”、買戰斧導彈,反把刪條的政治空間壓到零。
中期看“解釋權之爭”會持續。日外務省會續引1995聯大決議說“條款已過時”,中俄則延續2026年8至9月節奏,在東京審判開庭80周年、日本降書81周年等節點重述第107條原文。未來博弈焦點不在“刪不刪得掉”,而在“國際社會願不願默認它失效”——只要五常有一家肯念原文,它就死不了。
長期看其存廢綁定日本自選。條款不是為羞辱日本而存在,而是為防止軍國主義回潮。日本衹有與軍國主義徹底切割、和平憲法穩住、不把武力碰台海當選項,刪條的政治前提才會回來;反之,日本右翼越往前沖,這根繩就勒得越緊。把未來交給日本自己,比吵“過不過時”更準。
六、回到九三這天
九三回頭看,台灣1895被日本武力割走,1945中國打贏抗戰收回,中間幾代人命。今天日本右翼想解綁軍備、“台獨”想借屍還魂,改不了一條:台灣歸屬是抗戰勝利這筆賬算好的,不是誰開個會、發個白皮書能重算。
敵國條款用最平實的法理語言提醒:軍國主義不是博物館標本,戰敗國的繩索不能自己悄悄解開;台灣光復不是陳跡,是還活著、還受憲章保護的戰後成果。國家統一之事,情感上有同胞記憶,法理上有降書與憲章(含未廢止的敵國條款),現實裡有能力守得住,未來看則是把軍國主義鎖回籠子才有區域太平。把這幾層疊起來看,九三就不是單純懷舊的日子,而是一面鏡子——照出誰在記歷史、誰在改歷史、誰借軍國主義走路、誰拿勝利果實當家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