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日電/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兩岸關係與青年發展研究院院長海澤龍副教授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336期發表專文《東西德國和平統一模式的主要特點研究》。作者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通過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的成功案例(即“德國模式”)獲得世界各國的尊重,也值得學術界深入探討。作為二戰後國家和平統一的典型案例,歷經近半個世紀的不懈努力才真正實現國家統一夢想的“德國模式”,主要包括四大特點:大國強勢干涉下的“先分後統”的風險型統一,遵循法治軌道“以接觸求轉變”的和平統一,以發達經濟為後盾的“一國一制”吸納型統一,強大內部民意支持輔之高超外交舉措的“以內促外”統一。在總結歸納“德國模式”主要特點的基礎上,本研究嘗試就“德國模式”這一政治概念進行定義。文章內容如下:
較之二戰後以武力方式實現統一的越南模式(已成功實現)、朝韓模式(並未成功),東西德國和平統一模式亦即“德國模式”作為和平統一的典型案例,其“和平統一,一國一制”的最終結果有其特殊的參考價值;2025年10月3日,作為二戰後德國和平統一亦即德國模式最終形成已經三十周年,更有其特殊的歷史意義與政治意涵。但頗為遺憾的是,目前學術界對所謂“德國模式”這一政治術語或政治概念本身,並未有深入的專項研究,也並未進行相關嚴謹、鮮明的定義。有鑑於此,本文嘗試專項探討東西德國和平統一模式亦即德國模式的主要特點,以期抛磚引玉,引發更多有關國家統一模式的研究與探討。
德國模式(German Model)緣起於二戰後納粹德國敗亡,美、蘇、英、法四大戰勝國依據盟國之間達成的一系列國際協議,在戰後對德國承擔最高權力、實施管制和分區佔領。冷戰的爆發和美蘇兩個超級大國之間國家利益的尖銳對立與劇烈衝突,最終導致德意志的分裂。然而,一直追求國家統一的聯邦德國,在立國之初(甚至之前)就已為德意志的再度統一進行準備。在20世紀80年代末蘇聯東歐國家發生歷史性劇變、民主德國政權難以為繼的時代背景下,聯邦德國科爾政府果斷抓住歷史機遇,依託強大的實力和兩德民眾支持,施展高超的外交手腕,最終實現了夢寐以求的國家統一,“和平統一,一國一制”的德國模式也最終得以形成。
一、大國強勢干涉下的“先分後統”的風險型統一
(一)大國懲罰性強勢干涉下的國家分裂
二戰歐洲戰場以納粹德國徹底戰敗並無條件投降而結束。依據已達成的國際協議,蘇聯、美國、英國加上法國作為四大戰勝國,於1945年6月5日公佈《關於擊敗德國並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力的宣言》、《關於德國管制機構的聲明》和《關於德國佔領區的聲明》,〔1〕對德國承擔最高權力並實施管制和分區佔領。此時,原有的德意志國家(希特勒所謂“第三帝國”)已經滅亡,新的政權尚未建立,德意志地區基層的各類管理機構亟待充實。現實中,盟國管制委員會是德國佔領區的最高權力機構,在佔領區“行使最高權力”的則是四國各自的佔領軍總司令。〔2〕事實上,分區佔領的情況“已經決定了德國的分裂”,因為每個佔領國都可在自己的佔領區內為所欲為,而對於“適用整個德國的”政策則能任意否決。〔3〕鑒於19世紀70年代以來的歐洲歷史,控制德國就能控制歐洲地區的均勢,〔4〕因此在冷戰背景下,德國成為西方遏制蘇聯擴張的關鍵因素。〔5〕
以西方三國(美國、英國和法國)為一方,以三國佔領的西占區為領土範圍,在1949年9月20日成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簡稱聯邦德國);以蘇聯為另一方,以蘇聯所占的東占區為領土範圍(除西柏林地區外),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民主德國)於1949年10月7日誕生。至此,在對戰爭元兇納粹德國懲罰性分區佔領基礎上,在美蘇兩國之間爆發冷戰並加緊控制各自所轄德意志地區的國際背景下,原德國領土上出現了兩個德意志國家,德國被正式分裂。1961年8月13日,“柏林牆”的修建成為美蘇劃分歐洲勢力範圍的最後一幕。〔6〕
儘管兩個德意志國家的政府(尤其是聯邦德國)和民眾均長期追求德國統一,但兩德關係發展的“小氣候”不得不受制於東西方關係發展的“大氣候”。以美蘇為代表的大國強勢干涉是造成德國分裂、兩德並立的主導性因素,也是兩德長期對峙的關鍵因素,是違背了德意志民眾意願的外源性而非內生性分裂。德國要想克服分裂、實現國家統一,衹能靠自己。
(二)“先分後統”的風險型統一
冷戰爆發後,美蘇兩大軍事集團的緊張對峙,使得聯邦德國不得不在統一問題上一直處於“守勢”。〔7〕柏林牆的修建及此時聯邦德國一直所倚靠的西方盟國的無動於衷,意味著西方國家不會以武力挑戰東西方兩大陣營形成的勢力範圍。〔8〕德意志的國家統一似乎遙遙無期。〔9〕一些觀點認為:法國在1871年割讓阿爾薩斯-洛林給德國後,“總是考慮(收復)它,但卻並不談論它”;而聯邦德國對統一的態度卻與法國相反,即“總是談論它(統一),但卻並未考慮它(如何統一)”。實際上,聯邦德國自身也處境艱難,其處於美、英、法三國最高管制權力管束之下,〔10〕而作為兩大陣營爭霸歐洲的前沿,兩個德國分別駐紮著兩大軍事集團的幾十萬精銳部隊。〔11〕對於德國分裂的境遇,聯邦德國前總理赫爾穆特·施密特在其回憶錄中不無哀傷地稱:“德國是小國,德意志民族由於希特勒發動全面戰爭和招致全面失敗的結果,今天仍被分裂。”〔12〕
迫於嚴峻的政治現實,聯邦德國勃蘭特政府不得不推行“新東方政策”,“以接觸求轉變”,實則是為兩德分裂“止損”的先分後統的風險型統一。據此,1972年12月,兩德政府間正式簽訂《基礎條約》,彼此發展“正常的睦鄰關係”,並加強各方面的交流交往。〔13〕兩個德國於1973年同時加入衹有主權國家才能成為會員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德國則正式全面分裂。然而,《基礎條約》後的德國統一進程依然風險重重,甚至有些壓力和阻力來自試圖對德國“分而治之”的西方盟友。
基於歷史恩怨和地緣政治現實,法國對德國的統一進程心態複雜——既擔心其過於弱小而阻止不了蘇聯勢力的入侵,又擔心其過於強大以至於法國再次被侵略。英國雖然宣稱支持德國統一,實則對統一帶來的歐洲地區局勢變化深感憂慮,甚至在柏林牆倒塌後的1990年春,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曾倡議召開有關德國統一問題的包括15個北約夥伴的“非常峰會”,以至於聯邦德國認為“在我們的盟友中間不僅僅衹有朋友”。〔14〕
由於德國統一會對蘇聯在東歐地區地緣政治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蘇聯根本不希望德國統一。〔15〕1987年,戈爾巴喬夫在其《改革與新思維》一書中反復談及:兩個制度不同的德國100年以後將會怎樣,要由歷史決定。〔16〕1989年10月民主德國建國40周年慶典期間,戈爾巴喬夫曾表示:“就算做夢也不會同意,讓個別(沒什麼影響力的)來自聯邦德國的、鼓吹兩德統一的預言家們去處置那些處於兩大軍事陣營分界線上、因為地緣政治因素而依然無比重要的蘇聯盟國。”〔17〕從1987年至1989年底,蘇聯一直對兩德合併“持斷然拒絕態度”。〔18〕作為聯邦德國的統一對象,民主德國歷經數十年發展,在蘇聯東歐集團中綜合實力和地位僅次於超級大國蘇聯,其在國際舞台尤其是歐洲地區的影響也不容忽視,且擁有近20萬軍事力量,其領土上還駐紮有數十萬蘇聯重裝精銳部隊,這無疑也是塊“難啃的骨頭”。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隨著1989年初蘇東國家的政治動盪和劇變(歷史的偶然性),民主德國社會形勢也受到波及,最終導致了柏林牆的倒塌——這對德國人(聯邦德國及民主德國)而言,“非常意想不到”(quite unexpected),〔19〕德國的統一進程隨之迅速加快。經過長期準備的聯邦德國及其推行的“以接觸求轉變”的統一政策效果(歷史的必然性)逐漸顯現。
二、遵循法治軌道“以接觸求轉變”的和平統一
(一)“以接觸求轉變”的和平統一
雖然聯邦德國自建國之初(甚至之前)就把國家統一作為神聖的歷史使命,但隨著柏林牆的建立,“以實力求統一”的方法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德國統一進程陷入困境。對此,聯邦德國勃蘭特政府轉而推行“新東方政策”,在不放棄德國統一的終極目標下,“以接觸求轉變”,加強兩德政府尤其是兩德民眾之間的全方位聯繫。這不但佔據求和平、求合作的道義制高點,順應了邊界兩側德意志民眾的主流民意,進而迫使民主德國不得不被動合作。其後的聯邦德國施密特政府和科爾政府,延續了這種以加強交流與合作為特點的“以接觸求轉變”的統一攻勢。
在承認德國分裂現狀的基礎上,通過20世紀70年代初簽訂包括《基礎條約》在內的一系列條約,兩德進入條約關係時代並走向關係正常化。基於客觀現實和民眾的人道主義訴求及聯邦德國政府的推動等諸多原因,兩德經濟交流和人員往來獲得快速發展,涉及不同的社會層面,牽涉領域眾多,交流形式多樣,交往人員數量巨大,民主德國已經無法隔斷兩個德意志國家及民眾間的交流聯繫。因此,雖然有柏林牆的隔離、兩大軍事集團和兩德的對峙,兩個德國的民眾共同的歷史淵源(在文化、語言、宗教及生活習俗等方面)是無法改變的,德意志民眾之間的接觸與交流依然十分熱絡。也正是在長期的、涉及各個階層的社會性交流交往中,兩德民眾之間的親情得以維繫。尤其是對民主德國民眾而言,更能通過接觸認識到“德意志鄰居”的富足及其差距。
量的積纍勢必引發質的轉變。在1989年至1990年的風雲變幻之際,兩個德國的民眾最終跨越了意識形態、國家政權、社會制度的差異和柏林牆的隔離,克服了兩個德國內部的分歧和四大佔領國阻礙統一的種種國際壓力,推動了德意志民族走向重新統一,成為一次被所有東西方廣泛接受的和平的革命。〔20〕
(二)遵循法治軌道的國家統一
作為兩德統一的主要推動者,聯邦德國在籌建過程中就已為避免分裂、維護和推進國家統一,與英、美、法三國佔領當局展開基於法治的鬥爭,其突出表現為有關《基本法》名稱的爭議——依據德意志法律傳統和德國被分區佔領的現實,制定憲法實際意味著在法律層面承認德國分裂。
對此,西占區德意志代表們的意見則是“基本法”——有憲法之實而無憲法之名,並迫使三國佔領當局接受。《基本法》前言中,直接指出其適用範圍即目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領土;在統一的方式上,第23條規定了“加入”條款,第146條則明確了基本法的“暫時性”,即統一後制定全德憲法時失效。〔21〕《基本法》為德國統一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也使得德國統一進程有了一個良好的法治開端。
聯邦德國成立後,在處理兩德關係及聯邦德國與蘇東國家關係時,同樣遵循法治軌道。如與蘇聯簽訂《莫斯科條約》(1970年)、與波蘭簽訂《華沙條約》(1970年)及與民主德國簽訂《基礎條約》(1972年),均重申“邊界不可侵犯”但並非“不可改變”,這就為統一後邊界的和平變更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時,根據外交領域“知悉但無需接受”的原則,聯邦德國向對德國統一負有重要責任的蘇聯政府提交《關於德國統一問題的信件》,堅定而鮮明地申明自己對國家統一的一貫立場。在兩德關係方面,《基礎條約》僅僅衹承認民主德國的“事實存在”,而非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基礎條約》及其附屬協定規定,兩德之間互派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大使”而是“常駐代表”,這實質是“德意志內部關係”而非普通的國與國關係。
在柏林牆倒塌後,民主德國國內動盪不安,聯邦德國對其軟硬兼施並最終主導了國家統一進程,其同樣遵循法治軌道。1990年5月,兩德簽訂了《建立貨幣、經濟與社會聯盟的條約》。〔22〕據此,民主德國喪失了經濟主權及貨幣主權,聯邦德國則用條約形式保障民主德國民眾的切身利益,從而贏得更多的支持並推進統一進程。1990年8月,兩德簽訂《統一條約》,主要從政治及法律等諸多層面(包括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權利與責任的繼承)最終完成兩德之間的統一。〔23〕對於四大戰勝國的駐軍問題、德國的邊界問題、統一後的德國應遵循的軍事義務和責任等事項,則經歷多次艱難的談判,美、蘇、英、法及兩個德國在9月12日簽署了《最終解決德國問題的條約》,並選擇在德國統一前的10月1日宣佈生效,從而在法治上解決了德國統一的外部問題。〔24〕
為對蘇聯失去民主德國進行安撫與補償,聯邦德國與之在11月9日簽訂了《建立睦鄰、夥伴和合作關係的條約》,確認和繼承了民主德國對蘇聯在經濟領域的責任與義務。〔25〕同時,與波蘭在11月14日簽訂了《關於確認兩國現有邊界的條約》,確定奧得-尼斯河為兩國最終邊界,打消了波蘭也包括蘇聯對德國統一後是否收復奧得-尼斯河以東原德國領土的擔心。〔26〕
在涉及德國統一的內部問題及外部問題的一系列條約的基礎上,兩德和四大戰勝國歷經各類長期談判的博弈與交鋒,以法治方式妥善地解決了各自利益所需,使德國統一道路上的諸多障礙被穩妥而有效地消除。1990年10月3日,《統一條約》生效,德國的統一也水到渠成。
三、以發達經濟為後盾的“一國一制”吸納式統一
(一)發達的經濟對民主德國民眾有強烈的吸引力
聯邦德國的發達經濟為統一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基礎。社會經濟繁榮、民眾生活富裕無疑成為聯邦德國的重要標誌。作為聯邦德國強大經濟實力的象徵,西德馬克也成為國際硬通貨。較之民主德國常見的商品短缺、物資供應匱乏、東德馬克在國際領域沒有實質性影響力的經濟現實,聯邦德國無疑對民主德國民眾有巨大的吸引力。
同時,基於強大的經濟實力,聯邦德國不惜長期付出巨額的經濟成本,推行經濟民族主義,按照“德意志內部貿易關係”處理兩德之間的經貿關係。這包括:東西德國馬克按1:1匯率結算(實則人為提高東德馬克幣值),建立無息透支貸款允許民主德國“賒帳”,對民主德國的商品按照“國內商品”免稅處理等。通過特殊經貿關係,聯邦德國努力維護統一的德意志內部市場,實現兩德經濟高度依存(尤其是民主德國對聯邦德國的高度依賴),把兩德牢牢捆綁在一起,進而從經濟上逐步全面滲透並最終統一民主德國。
柏林牆倒塌後,不再受邊界限制的民主德國民眾大批湧入聯邦德國,進一步認識到同為德意志民族的聯邦德國的富足生活,預示著民主德國社會經濟制度必然會遭遇一場深刻的變革。聯邦德國為民主德國民眾承擔責任的各類舉措(如歡迎費、各類可自由購買的商品等),則加強了這種建立在聯邦德國發達的經濟和強大的綜合實力基礎上的民族歸屬感和吸引力。象徵著聯邦德國富足生活的西德馬克,在1990年3月18日的民主德國人民議院競選期間,竟然成為“德國聯盟”的競選綱領之一(即當選後迅速與聯邦德國建立貨幣聯盟,在民主德國直接引入西德馬克)。
選擇更為富足的聯邦德國的經濟社會制度,成為民主德國民眾實現美好生活的“捷徑”——據此,民主德國各類選舉的結果已實質性確定。正是在此背景下,試圖以改革維持兩德共存局面的諸多舉措遭到民主德國民眾的拒絕。最終,“德國聯盟”在民主德國人民議院400個席位中贏得192席,總得票率為48.15%。〔27〕選舉後,以民主德國基民盟為主體,“德國聯盟”聯合其他主張統一的黨派組成聯合政府。新政府中,“德國聯盟” 的快速統一主張佔據主導地位,實際體現了聯邦德國科爾政府的統一主張。“德國聯盟”的勝利表明,儘早實現與聯邦德國的統一已經成為民主德國的主流民意,兩德統一已成定局。
(二)“一國一制”的吸納式統一
一般而言,吸納式統一是實力(主要指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相對較強的一方“吸收”(absorb)相對較弱的一方(或多方),亦可稱為實力較弱的一方(或多方)“加入”(join)較強的一方。究其實質,均是較弱的一方(或多方)按照強者的模式(經濟制度、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及意識形態等)改造自己,最終完成統一。就兩德統一進程而言,既然是由聯邦德國主導,而且是按聯邦德國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來推進,民主德國的各類國家元素必然會徹底消失。
政治方面:聯邦德國《基本法》第20條對其國家結構規定:聯邦德國是“聯邦國家”,〔28〕即在國家結構形式方面採用的是聯邦制(F.deralismus),聯邦州擁有較大的自主權。1990年8月,兩德《統一條約》規定,民主德國通過恢復1952年7月行政區劃改革前的5州建制,集體加入聯邦德國;作為臨時憲法的《基本法》則據此在“迄今未適用該法的地區生效”,〔29〕即全面在民主德國地區施行;在國家象徵及國家符號方面,沿用聯邦德國的國名、國旗、國徽和國歌。
經濟社會方面:兩德《關於建立貨幣、經濟和社會聯盟的條約》及《統一條約》的簽署,意味著民主德國必須放棄原有的蘇聯式的經濟和社會制度,全面實行聯邦德國的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和社會制度。在貨幣領域,1990年7月1日東德馬克退出流通和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聯邦德國的西德馬克全面引入,並成為整個德國地區(德意志馬克貨幣區)唯一法定貨幣。〔30〕
法律方面:聯邦德國《基本法》為全德憲法,在包括民主德國地區的整個德國施行;聯邦德國所有的國內法和它簽訂的所有雙邊和多邊國際條約、協定、條約及法律,從統一之日起都自動延伸到民主德國;民主德國地區相應的法律一概作廢,而與此有抵觸但仍需要沿用的民主德國法律,衹能作為州法律。民主德國簽訂的國際性條約、協定,須同聯邦德國協商後再確定是否沿用。〔31〕
統一方式方面:曾有選擇“加入”還是“合併”的不同方式,即統一方式是根據《基本法》第23條〔32〕還是《基本法》第146條〔33〕進行統一的爭議。民主德國有黨派堅決反對依據《基本法》第23條實現統一,認為該方式不是兩個主權國家在平等基礎上的國家統一,而是聯邦德國對民主德國的“吞併”。最終,基於歷史和現實的諸多考量,以“短、平、快”的吸納方式實現德國統一無疑是最為適合的。自1949年10月7日建立、綜合實力在蘇東集團僅次於蘇聯的民主德國,在德國統一後從國際舞台徹底消失,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得以獲得新生,“和平統一,一國一制”最終實現。
四、強大內部民意支持輔之高超外交的“以內促外”統一
(一)強大的內部民意支持(內因)是迅速統一的關鍵
1989年初,隨著蘇聯東歐國家劇烈的政治動盪,成千上萬的民主德國公民紛紛要求前往聯邦德國,並逐步演變成嚴重的政治問題,猛烈地衝擊著民主德國政局。10月,民主德國建國40周年之際,全國遊行示威此起彼伏,社會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嚴重危機。國內外重壓之下,民主德國政府進退失措,最終迫於國內民意要求,不得不宣佈開放邊界。這導致了柏林牆的迅速倒塌,也顯示了民主德國民意的強大力量。
柏林牆倒塌後,牆兩側的德國民眾長期被壓抑的同屬一個民族、本是一個國家的意識更加強烈。當民主德國遊行示威的群眾喊出“我們是一個民族”“德意志,統一的祖國”等口號時,實現德國統一已經成為兩德關係的現實選擇。對此,在民主德國,無論是執政當局還是對統一存在分歧的各個黨派都不得不承認,國家統一已經無可避免地擺上兩德政府的議事日程。
1990年3月18日,民主德國舉行人民議院選舉。在強大的民意支持下,主張直接在民主德國引入西德馬克並按《基本法》第23條迅速實現兩德統一的“德國聯盟”迅速勝出,進而上台組閣執政。這次大選,被各界看作民主德國民眾對兩德統一的一次投票。正是有了強大的民意支持,對內,聯邦德國加快了統一攻勢,而大選後的民主德國政府一定程度上則成了所謂統一前的“過渡機構”;對外,聯邦德國有了更多的民意資本與美、蘇、英、法等國進行外交博弈。一個政府和民眾都強烈追求統一的聯邦德國,加上一個民眾和政府同樣要求統一的民主德國,預示著德意志的統一已經沒有懸念。
強大民意使兩德政府均承受巨大壓力。正是民主德國民眾追求富足、繁榮的美好生活的強大民意,激起各地連續不斷的示威遊行,導致了民主德國政局劇變,執政黨領導層不斷變動、政府多次更迭。對聯邦德國政府而言,如果不順應來自民主德國民眾追求統一的民意,同時也必須降低來自民主德國大量湧入的民眾所帶來的諸多社會經濟壓力(包括工作、住房、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聯邦德國政府及社會的正常運轉也會遇到巨大障礙。最直接也是根本性的解決辦法,就是兩個德國通過完成國家統一,使兩德的政治經濟條件逐步趨同,從而徹底打消民主德國民眾向聯邦德國遷移的行為和意圖。
柏林牆倒塌後,每過大約一個星期,這種支持兩德統一的趨勢就更為明顯,除非遭到四大戰勝國或聯邦德國的批駁,民主德國作為獨立國家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穩定——即戰勝國出於自身國家利益的需要和維持兩德所形成的歐洲地區長期存在的均勢,拒絕接受德國重新統一;聯邦德國則因並未形成兩德統一的可行方案,擔心民主德國民眾湧入而影響到自身經濟社會穩定及由此導致的諸多內政外交壓力,因而延緩統一進程。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德國科爾政府權衡利弊,通過在1989年11月28日發表《十點計劃》(亦稱“十點綱領”),向民主德國發起統一攻勢。正是依託強大的民眾支持尤其是民主德國民眾要求統一的主流民意,科爾政府抓住機會迅速主導兩德關係發展,並利用聯邦德國強大的經濟實力,逐步迫使民主德國按聯邦德國的統一方略行事,最終實現德意志的統一。
(二)高超的外交手段(外因)是迅速統一的重要保障
在20世紀70年代見到過聯邦德國政策“芬蘭化”(Finlandization)傾向的人士,如美國前國家安全事務助理茲比格紐·布熱津斯基等人意識到,作為聯邦德國“新東方政策”的一個“自由旋轉”的結果,為國家統一而疏離西方、保持與東方國家的友好關係,會刺激德意志民眾的民族主義。〔34〕事實上,在解決德國統一外部問題的過程中,本來美、蘇、英、法四大國擁有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發言權乃至最終決定權,〔35〕但四大國的地位和作用卻在德意志內部的強大民意和高漲的德意志民族主義的影響下大幅下降——解決德國問題可以是英法兩國主張的“4+0”,也可以是美國主張的“4+2”,但結果卻是聯邦德國主張的“2+4”。這其中,代表兩個德國的“2”在前,代表四大國的“4”在後,無形中說明四大國雖然擁有開啟德國統一大門的鑰匙,但主動權已經掌握在兩個德意志國家(主要是聯邦德國)手中。兩德首先討論和解決統一的“德意志內部”問題,自行決定用何種方式、何種進度以及最終何時實現統一;然後再由兩德和四大國一起討論有關統一的外部問題。〔36〕聯邦德國科爾政府抓住時機,依託兩德尤其是民主德國支持統一的強大民意,在會談中縱橫捭闔,開展卓有成效的外交。
在具體舉措上,對於超級大國美國,聯邦德國堅持統一後的德國留在北約,仍是西方一員,履行作為盟友的義務與責任;對歐洲盟友法國和英國,則承諾加快歐洲一體化,進一步加強彼此協商和合作,並將德國統一納入歐洲一體化進程;對存在領土糾紛的波蘭,則承諾統一後的德國與波蘭遵從現有邊界即奧得-尼斯河邊界,並用雙邊正式條約將邊界現狀予以固定;對僅有的也是最大的反對者蘇聯,則有針對性地在會談內與會談外專項開展雙邊和多邊談判,並通過舉行聯邦德國和蘇聯的首腦峰會的形式,處理和解決關鍵問題。“2+4”會談實際上成了聯邦德國與蘇聯的“1+1”會談。〔37〕
針對蘇聯,1990年7月,聯邦德國總理科爾親自出面,與戈爾巴喬夫舉行面對面的德蘇首腦峰會。在依託民主德國追求統一的強大民意的同時,科爾抓住蘇聯因東歐劇變、國內改革進程遲滯而急需經濟援助的弱點,承諾加強德蘇經濟合作,承擔原民主德國在蘇聯經濟貿易中的角色並繼承其權利和義務,並將兩德統一給蘇聯帶來的可能傷害降低到聯邦德國能承受的最低限度。經過討價還價,德蘇兩國領導人就繼續開展經濟合作、深化睦鄰友好、加強文化交流等達成共識,同時,德國還承諾了150億馬克的對蘇經濟援助。在爭取了更多的實際利益之後,蘇聯被迫放棄了二戰後一直長期堅持的“以中立換統一”的對德政策底線。
1990年9月12日,美、蘇、英、法四大佔領國及兩個德國簽署《最終解決德國問題的條約》,與四大國相關的德國統一的外部干擾因素全部妥善解決。依託德意志民眾強大的民意支持,聯邦德國卓有成效的外交得到了豐厚的回報。
五、結論
綜上所述,東西德國和平統一模式亦即“德國模式”不妨可以暫時性地歸納定義,以期為各類有關“德國模式”的研究抛磚引玉。
德國模式是二戰後大國懲罰性干涉下出現國家分裂(即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建立)為緣起,經過兩個分裂國家先正式承認分裂(“一族兩國”),相互正常交流交往乃至一定程度的相互滲透和演變,後在國際、國內局勢發生劇烈變化情況下(國際的“大氣候”與國內的“小氣候”),實力強大的一方遵循法治軌道(包括簽訂條約、制定法律)採取吸納(或加入)形式,以和平方式實現分裂國家再度統一的國家統一模式。
德國模式的緣起固然有其納粹侵略、二戰爆發的特殊歷史背景,德國模式的最終形成也有蘇聯東歐集團發生體制性劇變、不可複製的時代環境(即偶然性),但德意志最終統一的關鍵所在,毫無疑問是德意志政治家和民眾幾十年如一日,矢志不渝地追求國家統一的結果(即必然性)。可以說,德國模式的形成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性與偶然性的有機結合。
基金項目:該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研究》(項目編號:19ZDA129)、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協同創新研究專項《新時代台港澳青年政治參與的實現路徑、影響因素及其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1CCXJ20)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1〕參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擊敗德國並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力的宣言》(1945年6月5日訂於柏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德國管制機構的聲明》(1945年6月5日,柏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德國佔領區的聲明》(1945年6月5日,柏林),載《國際條約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61年版,第27-35頁。
〔2〕參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德國管制機構的聲明》(1945年6月5日,柏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德國佔領區的聲明》(1945年6月5日,柏林),載《國際條約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61年版,第33-35頁。
〔3〕W. R. Smyser, From Yalta to Berlin: the Cold War Struggle over Germany,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9, p.11.
〔4〕吳友法著:《冒險、失敗與崛起:二十世紀德國史》,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8頁。
〔5〕Gebhard Schweigler, West German Foreign Policy: The Domestic Setting, Praeger, 1984,p.7.
〔6〕 [美]亨利·基辛格著:《大外交》,顧淑馨、林添貴譯,海口: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590頁。
〔7〕蕭漢森、黃正柏主編:《德國的分裂、統一與國際關係》,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頁。
〔8〕同〔6〕,第591頁。
〔9〕Angela E. Stent, Russia and Germany reborn: unification, the Soviet collapse, and the new Europ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72-73.
〔10〕四大戰勝國擁有德國最高權力的依據源自《德國軍事投降書》(1945年5月8日簽於柏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擊敗德國並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力的宣言》(1945年6月5日訂於柏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德國管制機構的聲明》(1945年6月5日於柏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及法蘭西共和國的臨時政府關於德國佔領區的聲明》(1945年6月5日於柏林),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國際條約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年版,第26-35頁。
〔11〕其中,在聯邦德國駐軍情況:美國:士兵24.25萬人,裝備坦克1800輛,作戰飛機320架;英國:士兵5.6萬人,裝備坦克850輛,作戰飛機160架;法國:士兵4.5萬人,裝備坦克530輛;比利時:士兵2.67萬人,裝備坦克200輛;荷蘭:士兵0.77萬人,裝備坦克105輛;加拿大:士兵0.61萬人,裝備坦克80輛;在柏林西區,美軍5900人,英軍3700人,法軍2800人。蘇聯在民主德國駐軍情況:士兵38萬人,裝備坦克6000輛,作戰飛機1100架。參見: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頁。
〔12〕[德國]赫爾穆特·施密特著:《施密特:大國和它的領導者》,梅兆榮等譯,海口:海南出版社,2014年版,作者德文版前言,第19頁。
〔13〕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係的基礎條約》,載《聯邦德國東方政策文件集》,龔荷花等譯,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1987年版,第179-181頁。
〔14〕Frank Elbe, Richard Kiessler: A Round Table With Sharp Corners: The Diplomatic Path to German Unity, Baden-Baden: Nomos Verl.-Ges., 1996, p.63.
〔15〕陳樂民著:《東歐巨變與歐洲重建》,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頁。
〔16〕 [蘇聯]米·謝·戈爾巴喬夫著:《改革與新思維》,蘇群譯,北京:新華出版社,1987年版,第257- 259頁。
〔17〕Klaus B.lling,>>Kann Gorbatschow die Blutung stillen? Nach vierzig Jahren hat für die Machthaber der DDR die Stunde der Wahrheit geschlagen<<, in: Die Weltwoche vom 5.10.1989 [Presse-und Infromationsamt der Bundesregierung-Zentrales Dokumentationssystem (Hrsg.), Deutschland 1989, Bd.13, S.166f.]
〔18〕[德]埃貢·克倫茨:《89年的秋天》,孫勁松譯,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 年版,第309頁。
〔19〕聯邦德國當時並沒有處理如柏林牆倒塌這類突發或偶然事件的計劃或預案。柏林牆倒塌的“可能性”曾經常被討論,但卻被認為是“非常不可能”(higly improbable);甚至情報機構也並未提供任何預警。參見Frank Elbe, Richard Kiessler: A Round Table With Sharp Corners: The Diplomatic Path to German Unity, Baden-Baden: Nomos Verl.-Ges., 1996, p.43。
〔20〕[德]科爾-魯道夫·科爾特著,《德國統一史(第一卷)——科爾總理時期的德國政策:執政風格與決策(1982-1989)》,劉宏宇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總序三,第7頁。
〔21〕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前言”、第23條、第146條,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308-309、316、362頁。
〔22〕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建立貨幣、經濟和社會聯盟的條約》,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49-267頁。
〔23〕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實現德國統一的條約》,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67-293頁。
〔24〕參見《最終解決德國問題的條約》,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298頁。
〔25〕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建立睦鄰、夥伴和合作關係的條約》,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306頁。
〔26〕參見德國和波蘭《關於確認兩國現有邊界的條約》,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308頁。
〔27〕晏小寶主編:《德國的統一》,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頁。
〔28〕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20條,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315頁。
〔29〕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實現德國統一的條約》第3條:基本法的生效,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269頁。
〔30〕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建立貨幣、經濟和社會聯盟的條約》第1條、第2條,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50-251頁。
〔31〕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實現德國統一的條約》第3條:基本法的生效、第8條:聯邦法的引入、第9條: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繼續適用的法律、第10條:歐洲共同體法、第11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條約、第12條: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條約,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269、272-274頁。
〔32〕《基本法》第23條規定:本基本法先在聯邦德國地區各州生效,“在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共和國執業,也將在那裡生效”。據此,原民主德國所轄地區原有的5個州建制,可通過申請加入聯邦德國。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23條,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第316頁。
〔33〕《基本法》第146條則規定:“本基本法在德國人民根據自由決定所通過的憲法開始生效之日起喪失其效力。”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46條,載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德國統一縱橫》,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第362頁。
〔34〕Ernest D. Plock, East German-West German Relations ans the Fall of the GDR, Boulder·San Francisco·Oxford: Westview Press, 1993, p.3.
〔35〕在法律層面,擁有國際法地位的雅爾塔會議、波茨坦會議等決議,其相關涉及德國的條款均稱“有待對德和約最後決定”。較之二戰中歐洲戰場曾經歸屬法西斯陣營的國家,如意大利、匈牙利、奧地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芬蘭等國,盟國均簽訂了相關和約;而自二戰德國戰敗投降至德國統一前夕仍未簽署對德和約,四大國作為整體,依然對兩德擁有戰勝國地位和權限。
〔36〕參見Frank Elbe, Richard Kiessler: A Round Table with Sharp Corners: The Diplomatic Path to German Unity, Baden-Baden: Nomos Verl.-Ges., 1996。
〔37〕外交談判的詳細過程,參見Frank Elbe, Richard Kiessler: A Round Table With Sharp Corners: The Diplomatic Path to German Unity.Baden-Baden: Nomos Verl.-Ges., 1996,另見[德]維爾訥·魏登菲爾德(Werner Weidenfeld)、彼得·瓦格納(Peter M. Wagner)、埃爾克·布魯克(Elke Bruck)著:《德國統一史(第四卷)——爭取德國統一的外交政策:決定性的年代(1989-1990)》,歐陽甦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12月號,總第336期,P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