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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再判“違憲”3大法官批5人判決
http://www.crntt.tw   2026-02-06 17:32:40
6日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照:截自司法院YT頻道)
  中評社台北2月6日電/“憲法法庭”今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以扣繳補充保費金額作為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違憲”。但沒有參與“憲法法庭”的蔡宗珍等3大法官,另提出不同意見書,批評這個不合法判決僅憑抽象臆測,即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已悖離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並有損憲法審判制度之公信力。

  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分別發給3名工人新台幣59萬、63萬、39萬元薪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計收補充保險費,由陳冠均給付時扣取,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3萬1千元,因陳冠均未繳,遭裁處3倍罰鍰。陳冠均申請審議、提訴願和行政訴訟都遭駁,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健保法第85條部分“違憲”。

  沒有參與“憲法法庭”的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等3大法官,另外提出不同意見書,不同意“2026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律意見書,認為只由5名大法官作成之2026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不生“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

  “憲法法庭”認為,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規定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依判決意旨辦理。本判決由大法官蔡彩貞主筆,大法官呂太郎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均加入。

  3名大法官認為,補充保費作為特別公課,扣繳制度的設計與規範結構等,與就源扣繳型所得稅扣繳制度,具高度同質性,健保法規也是明文參考就源扣繳型所得稅扣繳義務的違反所設處罰規定,也就是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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