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30日電/宜蘭縣南方澳大橋2019年10月1日斷裂坍塌,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另有13人受傷事故,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台灣港務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工程科前經理方碩堂、黃維力等人。台灣高等法院今(30)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包商林群峰判刑1年6月,工地主任吳阿乾、協力廠商邊曉耕、監造廠商陳國雄等3人各判2年,其中,僅宣告吳阿乾緩刑5年,並須支付國庫25萬元。方碩堂、黃維力無罪。可上訴。
“碗狀錨座”積水鏽蝕鋼索 高院:定期維護也沒救
TVBS報導,高院指出,本案災後殘骸顯示,大橋斷裂的根本原因是開口向上的錨座加勁鈑呈碗狀,沒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鋼絞線外圍沒有錨定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且未裝設喇叭狀防水罩。使鋼絞線與錨頭長期直接接觸具鹽分的積水,引發嚴重銹蝕。縱使保養維修檢測,也只是延緩坍塌斷裂的時程,並不會因為定期保養維修而使南方澳大橋的工程瑕疵消失。
監造商偷工減料改用“同等品”
高院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13個多月期間,共12次審理期日,詰問鑑定證人、驗收人員、竣工圖繪製人員,合議庭依然無法推翻南方澳大橋銹蝕坍塌斷裂的殘骸所呈現的殘骸實況與竣工圖不相符,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潮濕環境,終致銹蝕坍塌斷裂的工程瑕疵,足認林群峰、吳阿乾、陳國雄、邊曉耕有行政、資金監督、現場監工結果的過失責任;又驗收只是完成工程契約的必要行為,驗收通過不等於工程不存在瑕疵,無從排除驗收過程的疏忽,被告等人辯稱,驗收合格即無過失等語,不足採信。
驗收合格不代表無罪 4包商有罪、港公司2人無罪
合議庭考量,被害人所受損害皆已經國家機關代為填補,港務局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償,過失傷害已撤回告訴,南方澳大橋也已重建通車。吳阿乾言詞辯論終結前終能坦承犯行,故宣告附負擔緩刑;陳國雄明知立永公司選用的吊索及連結器並非施工說明書指定的四家合格產品,在無材料巨變之情況下,仍違規改用同等品,顯示契約簽訂後即開始有偷工減料的意欲及行為,他與林群峰、邊曉耕經過兩次國家級專業機構鑑定,仍然否認過失,企圖心存僥倖,其等請求宣告緩刑均不予准許。
至於方碩堂、黃維力,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已周詳論述從南方澳大橋建成到倒塌的期間,無論依據當時法令及委託維護契約內容,皆不足以認定2人構成犯罪,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新的補強證據,僅就各項法令提出不同解讀,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