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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高雄6月24日電/中國國民黨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自2014年起擔任3屆議員期間,涉詐助理費共新台幣1455萬餘元,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黃雖不用入監,但因褫奪公權,仍無法爭取連任市議員。
依據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褫奪公權並不會因為緩刑的宣告而受影響。黃紹庭將喪失議員資格,且3年內不得參選公職或擔任公務人員。
對於判決結果,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國民黨尊重司法判決,後續由市黨部考紀會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對此,黃紹庭受訪時低調表示,不曉得已經定讞,將再找律師討論。
高雄市議員第8選區(前金、 新興、苓雅),該選區應選5席,國民黨現任為許采蓁、黃紹庭、民進黨為湯詠瑜、郭建盟、黃文益。該區綠營提名3席現任拚連任;藍營則保守提名2席,除許采蓁拚連任,另提名苓雅區仁政里長黃裕庭,而當時黃紹庭未登記參選。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紹庭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3、4屆議員期間,透過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455萬餘元。
一審合議庭認定,黃紹庭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零用金,利用議員身分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
一審合議庭審酌黃紹庭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量刑因素,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黃紹庭應合併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0萬元。至於同案其他多名議員助理及人頭助理,則多獲緩刑宣告。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於今年1月27日宣判,黃紹庭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年刑度,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繳交金額增加為200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7場次。
黃紹庭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