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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文哲。(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4月30日電/台北地方法院3月26日針對台灣民眾黨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京華城案作出一審判決,合議庭認定柯涉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判處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檢署今天於上訴期限最後一日提起上訴,台北地院已經在30日中午收到上訴案件。
北檢指出,對於柯文哲涉貪等案上訴範圍為,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之“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彭振聲、邵琇佩,均不上訴。
北檢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涉貪汙圖利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於2022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時任北市產發局長)部分,致犯罪事實之論述及量刑之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貪汙收賄部分,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遭訴收受沈慶京交付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北檢強調,工作簿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且是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客觀對話紀錄,足資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
北檢強調,原判決對多名被告行為對政治獻金制度、公務員廉潔及司法公信力所造成的影響評價不足,包括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黃景茂及端木正等人量刑均有過輕。其中並提及,沈慶京以鉅額資金介入公務決策,柯文哲等人涉入收賄與圖利結構,應從重量刑。
北檢指出,本次上訴針對原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評價的全面檢視,後續將由二審高等法院進一步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