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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9月8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上周五審理京華城案,合議庭裁定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新台幣7千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居所地,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合議庭表示經裁定准予具保後,北院及上訴審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法界解讀柯文哲7千萬元交保金額不是確定版本,法院有可能隨時調整。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指出,柯文哲“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含本院及上訴審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俱附此指明”。
裁定指出,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犯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此為脫免刑責、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實具逃亡而滯留海外之可能,準此,本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事由,斟酌全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詳為衡酌,有限制柯出境、出海的必要,裁定柯停押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通知“移民署”、海巡署執行。
裁定書說,如柯文哲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事項,或違反科技監控事項,得為再執行拘提或羈押之事由。
裁定書並指出,柯文哲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含本院及上訴審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