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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
http://www.crntt.tw   2025-08-01 15:36:12
  中評社北京8月1日電/據中國網消息,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針對競業限制、社保糾紛等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易導致勞動關係不穩定,既不利於勞動者就業,也不利於用人單位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通過否認簽約次數、變相逃避義務,損害勞動者權益。對此,《解釋二》明晰了應認定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即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達一年以上,延長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期限屆滿的;非勞動者原因僅僅變更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等,避免用人單位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勞動者未接觸商業秘密,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勞動者的自由流動有利於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解釋二》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在勞動者屬於競業限制人員範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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