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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中評社 莊亦軒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記者 莊亦軒)在藍白聯手下,立法院去年10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拉高大法官評議門檻,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該判決僅有5位大法官署名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不過其中7名大法官由於任期,2024年10月31日卸任,目前僅8名大法官。
“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院會今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賴清德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1月10日議決覆議案,經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聯手反對,覆議案不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1月15日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於5月12日舉行公開說明會後,5月14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指出,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的“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大法官尤伯祥提出,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